两年前的今天,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九四公告」的发布给当时火爆的代币发行融资市场泼了一盆冰水,自此,写几页白皮书就能融到大笔资金的时代一去不返,人们谈“ICO”色变。
作为区块链及数字资产行业为数不多的规范性文件,「九四公告」在处理相关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对两年来援引该规范的八十多篇裁判文书的分析,「链法团队」发现存在很多对「九四公告」误读的情况。
一、一直被误读的“九四公告”
「链法团队」发现,在部分裁判文书中,对「九四公告」的性质和内容存在误读,这种误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将“九四公告”作为否认数字资产投资协议有效性的依据是目前比较常见的问题。例如在粤0605民初24903号中,法院认为:“根据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双方就此达成的《交易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刘达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主张给付请求权,因不受法律保护,本院不予支持。”
哈佛商学院发布关于LooksRare的专题研究:4月13日消息,哈佛商学院发布关于LooksRare的专题研究(case study),题为“LooksRare:去中心化、代币化、NFT市场”。
摘要显示,LooksRare推出了一个去中心化匿名组织,来与NFT市场主导者OpenSea竞争。LooksRare推出了自己的加密货币,试图通过数字奖励计划来吸引用户。与此同时,该组织的性质及其业务模式给区块链行业带来了独特的挑战。[2022/4/13 14:21:32]
然而,为了保证日常交易安全的安全和市场的稳定,若无特殊情况,法律不会轻易认定某个合同无效,《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无效情形十分有限,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通常情况下,法院否认数字资产交易合同效力的理由为该合同违反「九四公告」,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然而,从效力层级来看,「九四公告」属于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从这一角度来看,以违反「九四公告」为由否认相关协议效力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央行研究局局长:强化平台企业金融监管,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穿透性监管: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王信在财经年会2022上表示,要加强和完善平台企业金融监管,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业务的穿透性监管,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权益。王信称,要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努力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全面清理整顿互联网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强化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监管,明确要求其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所有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消除监管套利。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业务的穿透性监管,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权益。(贝壳财经)[2021/11/27 12:36:09]
另一方面,有的法院将「九四公告」对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合法性的否定不当地扩大到所有的数字资产持有、流通领域,甚至是直接否认数字资产的合法性。例如,在苏03民终3461号裁定中法院认为:“本案中,金某诉请指向的标的物是比特币,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9月4日共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据此,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系非法债务,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中国银行研究院副院长:数字欧元可能导致他国货币被替代:10月11日消息,中国银行研究院副院长钟红和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马天娇在《中国外汇》2021年第19期撰文《数字欧元的发展前景与挑战》,文章指出,数字欧元可能带来三个挑战:一是隐私保护和限制非法金融活动之间难以寻求平衡、二是欧元区内技术知识、基础设施、法律环境和偏好存在较大差异、三是对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数字欧元会有四个潜在影响:一是增加商业银行“数字化挤兑”风险、二是数字欧元的出现可能导致他国货币被替代、三是改变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提高货币投放效率、四是短期难以撼动美元霸权,长期将加剧国际货币的竞争。[2021/10/11 20:19:27]
「链法团队」认为,上述说理中存在对“九四公告”的误读。
首先,从文义上来看,「九四公告」的描述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法院将该文件对对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合法性的否定扩大到比特币的持有和交易领域,属于不当的扩大解释,存在解释方法上的错误。
公告 |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2019年课题研究征集公告 含区块链内容:据国家发改委官网消息,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2019年课题研究征集公告,内容含有“区块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研究要点为研究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去中心化等安全特性,以及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技术特性,提出区块链信用信息服务体系的构建方式,来支撑建设信用画像、精准奖惩等多样化社会信用体系应用。[2019/3/6]
其次,“九四公告”称“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强调的是“虚拟货币”的非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也不等同于不能流通,因此,通过“九四公告”字面意思的理解,得不出“虚拟货币非法,因虚拟货币产生的债券债务不受保护”的结论。
最后,「链法团队」认为,并非所有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债权债务均为非法。正如《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合同只有在违反效力性的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才属于无效,如果认定违反任何规范性文件的合同均无效且因其形成的债务为非法债务的话,公民的行为自由与交易安全将极大地受限。例如,超载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法律不能以超载为由认定承运人向乘客请求支付车费的权利为非法债权。
韩国对外经济政策研究院:加密货币政策需要国际合作 G20政府应积极参与相关讨论:\t据韩联社报道,韩国对外经济研究院KIEP 8日在《主要国家虚拟货币相关政策现状及启示》的报告中指出,如果个别国家的虚拟货币相关政策具有实效性,那么国际合作是必不可少的。文中提到随着中国政府关闭交易所等极端措施,很多中国虚拟货币交易相关企业开始在韩国进行活动。因此为了防止国内市场混乱、保护投资者、建立相关制度,需要与中国进行紧密合作。KIEP还指出,下月举行的G20峰会上,主要国家将共同制定“加密货币监管方案”,韩国政府应积极参与相关讨论并反映立场。[2018/2/8]
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
九四公告实质上否认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
事实上,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
2019年7月18日,由「链法团队」代理的「国内首例比特币侵权纠纷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开庭并宣判,判决中对比特币等代币或者虚拟货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进行了确认。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属性。首先,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的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稀缺性,其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供应受到限制,作为资源其获得具有一定难度,无法随意取得;
最后,比特币具备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为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并可以被转让、分离,其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
一直以来,虽然《民法总则》中已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我国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属性尚无明确规范,但是在一些案例当中,也能看出司法机关对于比特币的态度。
比如在首例比特币矿机纠纷案中,该案件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并宣判。
法院认为,认定94公告仅禁止比特币的发行融资,并不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市场自由买卖,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也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
比如在北京法院审理的比特币现金第一案京0108民初2480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和京01民终9579号终审民事判决书)中。
法院认为,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冯先生的诉讼请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据。
再比如在上海市虹口区的沪0109民初11568号案件当中,法院认为,被告所述国家明令禁止以太币流通,返还缺乏法律依据的意见,本院认为目前国家未认可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认以太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故被告上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刑事案件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关于比特币有这样的认定:
“比特币”是一种网络虚拟商品,确非货币,但其在网络上与现实货币客观上存在着交易事实,具有可转化为现实物质利益的属性,在法律属性上应当认定为财产。现实生活中,“比特币”已经不是作为其原始物理属性的数据而被社会公众认可,而是作为财富被追逐,国际、国内都存在专业的“比特币”交易网站,一般社会公众均可持有“比特币”并参与交易。本案中,裴某某就是通过国内外的交易平台最终将“比特币”变现。国家虽然强调对“比特币”交易的管制和风险防范,但并未禁止。原审将“比特币”作为犯罪对象来认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发后,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复函,分别核定了在案发日2014年8月4日和8月10日“比特币”的价格。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后经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复核,撤销了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比特币”涉案财产参考价格案发日的价格,并再次核定了在该日“比特币”的价格。
三、毕竟在前行
现如今,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区块链的产业落地速度已经得以提高,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尝试用区块链赋能原有业务。司法联盟链及区块链存证等,都开展的如火如荼,切实的造福了行业,整个区块链行业也在合规中不断创新、发展。
司法实践也是如此。
不光是前述提及的众多司法判例,链法团队通过代理的众多区块链投资纠纷案件也切实的感受到了司法机关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态度也在不断转变。
对于因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而引发的纠纷,其财产性质的确立,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让司法机关更好的发挥了定纷止争、惩罚犯罪的职能。
行业发展初期可能会经历野蛮生长,但我们都坚信区块链行业的未来。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但是我们也能清晰的看到,毕竟在前行。
文|刘浪郭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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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DL”是虚拟资产领域中一个相当常用的术语,经常被使用,指的是投资者或交易员之间进行金融讨论时使用的“比特币”.
二道贩子,北京话俗称“倒爷”。其工作的实质内容是指在生产或者供应商一方买进某种商品,然后再贩卖出去,实则为中间商。本质上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