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8)川1181民初488号
2017年12月19日,原告黄某在OKEX比特币莱特币交易平台上向被告刘某发起一个订单,以人民币18330元购买比特币。该订单因超时取消后,原告通过平台找到被告的联系方式,多次打电话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以未收到该笔款项为由,拒不返还。见催收无果,原告黄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被告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取得该笔18330元交易款并无合法依据,而原告因此蒙受损失,双方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交易款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澳洲联储:将探索央行数字货币的案例:8月9日消息,澳洲联储表示,将探索央行数字货币的案例。(金十)[2022/8/9 12:11:07]
案例二:京02民终7176号
2017年3月8日,李某在A公司经营的www.coinnice.com的平台上进行注册并实名认证和绑定银行卡进行比特币交易。2017年3月10日,因A公司系统问题导致该公司错误地给李某多充了5个比特币,A公司多次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均遭到拒绝,A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5个比特币款项41305.34元。
一审法院认定:
李某在A公司注册成功就视为其同意《服务协议》,该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义务。李某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获得41305.34元,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公司。
观点:供应链是区块链的杀手级使用案例,在各个行业都很有潜力:近日,普华永道欧洲区块链社区负责人Husen Kapasi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区块链世界主要分为两类:加密和企业区块链——企业区块链是我关注了三年的重点。在过去,我参与过各种数字转型项目,这也成为我来到区块链领域的契机。驱动我的是区块链的潜力,我关注的重点是区块链和供应链的结合。”对于Kapasi来说,区块链技术是新兴技术和未来技术的基础。他表示:“去中心化层有可能带来巨大的变化。互联网提供了获取信息的途径,区块链带来了信息的价值。这是改变许多功能、企业和社会的下一条道路。这仅仅是个开始。我很期待未来十年我们会有什么收获。”
此外他还称:“供应链是区块链的杀手级使用案例,在各个行业都有潜力。这也可能影响到贸易融资和供应链IT业务。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在你购买产品之前,你可以通过区块链上的信息,在亚马逊上看到产品供应链的所有相关步骤。”然而,Kapasi也承认,区块链不是万能解决方案:“区块链并不能解决供应链的所有问题。关键还在于我们如何将区块链与人工智能或分析等其他技术结合起来。公司如何利用区块链取决于确定它要解决的确切问题。”(BeInCrypto)[2021/7/26 1:14:57]
李某上诉:
动态 | 国寿财险区块链精准扶贫项目获评保险扶贫优秀案例:据中国保险报消息,近日,在首届人民好保险推选活动上,中国人寿财险浙江分公司推送的区块链精准扶贫项目荣获保险扶贫优秀案例。据悉,该项目通过采取区块链技术框架进行系统对接实现,所有承保、理赔数据均实时上传公链。所有扶贫资金流向高度透明可追溯,理赔流程公开,真正实现了保险同精准扶贫的有效结合。[2019/1/26]
A公司设立网络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一审判决李某退还A公司款项,等于认定了A公司进行比特币交易及获利的合法性。《Coinnice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服务协议》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认为《Coinnice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错误。李某认为,A公司设立该平台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故该服务协议理应属于无效协议。
声音 | 刘昌用:在BCH分叉案例中,重组保护真真切切地阻止了CSW和Calvin的51%攻击威胁:1月9日消息,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区块链社区意见领袖刘昌用表示,在BCH分叉这个案例中,正是重组保护真真切切地阻止了CSW和Calvin的51%攻击威胁,这是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公开的、持久的51%攻击威胁。攻击者宣称绝不分叉,宁可BCH两年不能用,也要持续算力攻击消灭ABC一方。但ABC加入重组保护后,Calvin和CSW立刻宣布放弃对BCH的争夺,分叉出了BSV。一个真刀实的战争结果,胜过一百个纸上谈兵的花样逻辑。重组保护在极端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意外分叉,或者有新的攻击方法。但没有一劳永逸的方案,只能是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2019/1/9]
二审认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A公司向李某主张返还相应款项的事由并非基于其与李某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而系因李某非基于合同关系等合法依据,取得相应款项,而A公司利益受损的事实。因此,本案应系因不当得利事实而引起的争议,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A公司因系统原因,在其经营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向李某名下的账户中多充值5个比特币,致使李某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实际收取41305.34元。李某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相应款项具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构成不当得利,应将41305.34元返还A公司。
李某虽上诉主张A公司违法设立比特币网络交易平台,多充值5个比特币属于A公司自身过错行为,应自担后果,但A公司设立比特币网络交易平台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并不影响李某承担因缺乏合法依据取得相应利益而应负的返还责任,故李某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启示
以上两个案例中,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并且在某种程度上都试图规避虚拟货币的定性以及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案例二中,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基于合同做出的判决进行了纠正,而案例一中,法院索性没有提及合同的效力问题。可以说,这两个案例对虚拟货币交易主体的利益保护提供了崭新的思路,即交易行为合法与否以及交易合同生效与否并不影响因构成不当得利所应负有的返还责任。
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94公告》否定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并禁止其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司法实践中,对于两文件理解的差异导致虚拟货币交易能否受到保护的司法认定存在分叉,这直接影响了虚拟货币交易主体的利益能否是否保护:
一种观点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视为不合法物,对于与其有关的一切交易行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因此,因虚拟货币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投资者应当风险自担;
另一种观点则认定,我国法律法规及文件并未禁止私人间虚拟货币的持有及合法流转,并肯定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因此虚拟货币仍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性。
鉴于认定上的差异,以上两案例均试图对这种争议进行回避,为虚拟货币交易主体提供了一种可行的保护路径。
但上述两案例毕竟是个案,现实中类似情形不受保护的可能性依然很大,例如在中,一方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侵占了另一方虚拟货币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认定,一二审法院均根据《94公告》的规定,认为代币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非法,对于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进而驳回起诉。
因此,对投资者而言,在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中,有必要保持理性,避免无法维权的现象发生。
6月24日,区块链项目TOPNetwork与天津海尔洗涤电器有限公司正式签署合作协议,双方将发挥各自优势和资源,在区块链业务领域展开广泛、深入的合作.
7月4日,新加坡新跃社科大学,携手万向区块链实验室、巴比特和新加坡区块链协会,共同在线召开“2020中新区块链领袖论坛”.
文?|小哪吒? 编辑?|毕彤彤 出品|PANews “人生本是痴,不悟不成佛,不疯不成魔”。看《霸王别姬》时,对“不疯魔不成活”这句话记忆深刻,张国荣饰演的陈蝶衣的形象在心中活灵活现.
2020年7月4日,万向区块链实验室、新加坡新跃社科大学和巴比特联合发起的2020中新区块链领袖论坛在中国和新加坡同步直播.
作者:Joss 来源:IPFS原力区 前言 今年比特币减半后整个行业发展仿佛停滞,有些声音说IPFS&Filecoin是下一个引领行业爆点的机会.
写在前面: 在谈到DeFi流动性的问题时,Aave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StaniKulechov表示,目前市场的流动性聚集在以太坊,这对Aave是非常有利的,但他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