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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AP:谁是法律凹地?对比各国虚拟币监管对策_Unisw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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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每每谈到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几乎言必称“289文”“9·4文”,前者是指2013年银发289号文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后者是指2017年9月4号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这两份部门规章几乎是唯二的可窥得中国监管部门对待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态度的官方文件。

做法学研究,往往讲究比较研究方法。虚拟货币监管,中国是如此,国外又如何?以下飒姐团队特选取美国、新加坡、日本、德国、瑞士、英国等国家的监管情况,与读者分享。

一、美国

美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情况较为复杂,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不同的监管部门对不同的数字货币可能会作不一样的定性,以纳入自己的监管范围,颇有种“谁都想管”的态势。

美国财政部认为虚拟货币也是一种货币,因此所有虚拟货币交易所都要向其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申请注册MSB牌照。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认为比特币期货属于大宗商品。2017年12月,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就推出了比特币期货合约交易。

BTC多空持仓比7.6:1 大盘全面走强:大盘全面走强,减半概念强势,BSV3L、BCH3L 24小时涨幅分别为57.75%、40.75%。BCH、BSV多空持仓总量及多空成交总额持续上涨。此外,EOS、DASH受到资金关注,多空成交总额暴增,较昨日分别上涨313%、288%。

目前已上线减半概念BTC、BCH、BSV、DASH、ZEC,以及ATOM、XTZ、ALGO等26个币种。以上观点不构成投资意见,注意投资风险。[2020/3/20]

美国国税局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认定为是财产而非货币,其要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征收增值税,并成立团队专门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逃税行为。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看到ICO市场的火爆以后,认为某些能通过豪威测试的虚拟货币ICO属于证券发行,需要向SEC注册并受《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法律监管。

所谓豪威测试,是美国法院早在1946年的一个判决中所使用的一种判断特定交易是否构成证券发行的标准,具体标准包括:是不是金钱的投资;投资是否期待利益的产生;投资是不是针对一个特定的事业,也就是有没有项目方;利益的产生是否源自发行人或第三人的努力。

BTC 24h涨幅超20% 市场整体跟随大盘快速上行:金色财经报道,据火币行情显示,BTC自昨日午间起,从5300 USDT附近一路震荡上行,最高至6399 USDT,涨幅超20%,随后稍有回落,目前在6100 USDT附近窄幅调整。市场整体跟随大盘快速上行,主流币涨幅同步快速扩大,其中BSV、BCH涨幅较大。[2020/3/20]

这四个标准中,“金钱”的标准在不断扩大,2013年就有美国法院判决认为比特币具有Money的属性。因此,即使是只吸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来进行融资的ICO,也很有可能被SEC认为是证券发行而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二、新加坡

2017年11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布《数字代币发行指引》(AGuidetoDigitalTokenOfferings),文件中指出,数字代币如果被认定为是新加坡证券法所应当监管的产品,则数字代币的发售或发行需要遵守现有的新加坡《证券期货法》(SFA,SecurityFutureAct)。不像美国对证券的定义可能“包罗万象”,新加坡对“资本市场产品”的定义相对较窄,根据新加坡《证券期货法》第2条,“资本市场产品”指的是证券、期货合约、用于外汇交易的合约及安排以及MAS特别指定的金融产品。也就是说,大部分虚拟货币会被认定为是非资本市场产品。进一步地,MAS实质上给作为大多数的非资本市场产品的虚拟货币发行项目开了绿灯。

区块链Lamina1为Web3建设者推出滚动基金:金色财经报道,由科幻作家Neal Stephenson和区块链专家Peter Vessenes为重点的第一层区块链Lamina1正在推出Lamina1生态系统基金(L1EF),为Web3建设者提供一个为元宇宙企业筹集资金的工具,并为投资者提供在基层参与项目的机会。

L1EF已经在AngelList上推出,这是一个风险平台,允许初创企业从天使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该平台提供滚动基金,允许感兴趣的投资者通过季度订阅来资助项目。L1EF提供的认购起价为每季度2500美元,最低期限为四个季度。(coindesk)[2022/12/22 22:00:18]

2018年9月19日,在CoinDesk共识大会新加坡站上,MAS金融科技和创新组科技基础设施处主管DamienPang表示:MAS目前将代币分为三类:应用类代币,支付类代币以及证券类代币。在监管上,MAS不打算监管应用类代币,但对于支付类代币,MAS预计制定支付服务法案,以适用具有存储和支付价值的代币。至于证券类代币,则适用于现有的《证券期货法》(SFA,SecurityFutureAct)。

Fundstrat研究主管:仍然看好比特币,该资产可以作为某些投资者的投资工具:金色财经报道,Fundstrat研究主管Tom Lee在最近的一次采访中表示,仍然看好比特币,并认为该资产可以作为某些投资者的合适投资工具。2022 年对于加密货币来说确实是糟糕的一年,用“糟糕”来形容是相当轻描淡写的。从年初因宏观经济事件导致的下跌到 Terra 的内爆,除了消灭两个排名前 10 的加密货币外,还引发了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摧毁了无数行业参与者。

11 月,当前巨头之一FTX及其关联公司——崩溃时,情况又变得更糟了。现在有传言质疑数字货币集团及其子公司的状况,其中两家是陷入困境的加密货币贷款机构 Genesis 和 Grayscale,其最大的基金以大幅折扣交易,隧道尽头的曙光似乎并没有来。

然而,Fundstrat 的 Tom Lee认为明年应该比今年更好。因此,他的公司对整个行业的整体长期前景保持乐观。因此,他不相信“加密货币已死”的说法,并继续建议某些寻求平衡投资组合的投资者将资金分配给比特币[2022/11/28 21:05:55]

2019年1月14日,《支付服务法案》被新加坡国会审议通过,对支付型代币业务的监管进行了明确,该法案规定,虚拟货币交易所、OTC平台、钱包等属于支付型代币服务商,需要满足相关反规定,并申请相应牌照。

FTX上线Aptos(APT)现货市场:10月18日消息,FTX于10月19日01:00(UTC)上线Aptos(APT)现货市场,上线交易对为APT/USD、APT/USDT。APT充提开放时间为10月18日13:00(UTC)。

据悉,Aptos是由Aptos实验室开发的Layer-1权益证明区块链,该实验室由Diem区块链的核心贡献者所创立。Aptos因其在智能合约中使用Move语言而受到关注,以及其将交易传播和共识分离的模块化架构促使的高交易吞吐量。[2022/10/18 17:29:58]

三、日本

2017年4月1日,日本《支付服务修正法案》正式生效,这是世界上首部正式在立法层面将虚拟货币纳入监管的法案。部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合法性被正式认可,虚拟货币交换业务受到监管。在法案中,虚拟货币被定义为“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支付或清偿债务的一种以法定货币计算,通过电子系统处理的财产价值。”

2019年3月,日本修改《支付服务法》和《金融工具交易法》,将原来“虚拟货币”的说法修改为“加密资产”。加密货币交换机构需是在金融厅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后需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信息披露、资产分离管理、定期提交业务报告等义务。?

针对ICO行为,如果发行的代币被认为具备有价证券性质,也就是所谓投资类ICO,则将被纳入《金融工具交易法》的强监管,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各种登记。发行主体还应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并规范广告和销售行为。2019年9月,日本金融厅下属的数字货币交易所行业协会颁布《新币发售相关规则》和《关于新币发售相关规则的指导方针》,对数字货币交易所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总的来说,日本对数字货币行业的合规要求高,项目募资和交易的难度较大,导致虽然日本修法后没有否认ICO的合法性,但事实上在很长时间以来少有项目发行成功。

四、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首个承认比特币合法的国家。但是,德国并没有为虚拟货币出台专门的法律,而是按照数字货币的业务场景和应用特点分为不同类型进行差异化监管,即将虚拟货币纳入现有法律体系进行分类监管。

2013年8月,德国金融部在回应自民党财产专家弗兰克-舍弗勒的问询时表示,其已正式认可比特币成为一种“货币单位”和“私有资产”。

2018年9月,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区块链技术的监管报告》,将数字货币划分为三个种类:

一是支付型代币,类似于比特币,是指被用于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支付手段,或者价值转移手段,其本身不具备价值,仅作为支付手段,承担清算或结算的功能。如果在商品交易中使用支付型代币进行支付,或是搭建代币交易平台的,都要依据德国《银行法》向德国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作为金融工具提供方,还受到德国《反法》的约束,需要遵守如下四方面规定:一是对客户做好尽职调查工作;二是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保存制度办法;三是建立健全内部反控制系统;四是建立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二是证券型代币,包括权益代币和其他资本代币,其持有者拥有对特定资产、权益和债务工具的所有权,会对投资人允诺未来公司收益或利润,因此其功能类似于证券、债券或其他金融衍生品。根据德国《证券交易法》第2条第1款,一类虚拟货币被认定为证券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代币的可转让性;二是代币在金融市场或资本市场的可流通性;三是代币中有权利的体现,即代币持有者具有对股东权利或债权等类似权利的请求权;四是满足作为一种支付工具的标准。对于代币是否满足上述四类标准,德国金融管理局采取的是逐案审查的方式,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

三是功能型代币,德国金管局认为该类币种仅应用于发行者自身的网络体系,具有相对封闭性,是授予其用户通过区块链技术使用其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对于单一的功能型代币,其本质上不具备金融属性,不纳入德国相关金融法律的监管。但功能型代币有可能被赋予支付型代币和证券型代币的功能,此时将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管。

五、瑞士

2018年4月,瑞士金融市场管理局发布指南,根据代币的基本用途以及可否交易,其将代币分为三类:一是支付型代币,即数字加密货币;二是功能型代币;三是资产型代币。FINMA认为,支付型代币不构成融资方式;资产型代币则构成证券,需要对其采取证券的监管规则。FINMA还没有明确对功能型代币的发售适用什么样的监管规则,但已经明确指出,功能性代币不属于证券,不适用证券的监管规则。

六、英国

2019年1月,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发布《加密货币资产指南》,在该文件中其也将加密货币分为三种类型。其中,比特币、莱特币等交易型代币可用于商品和服务的买卖,且无需经过银行;证券型代币应该纳入监管;除电子货币外的实用型通证不受监管。

写在最后

纵观本文列举的几个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情况,不难发现各国均试图对虚拟货币做某种更为明确的分类,从而将虚拟货币的不同类型均纳入现有的监管体系,以分别满足反、反金融等不同层面的监管要求。一些国家对虚拟货币的分类也保持了某种一致性,即分为支付型代币、证券型代币和功能型代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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