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代码蒸发64亿人民币。这个不可思议的黑客操作发生在2018年4月,仅仅因为被黑客找到了一个代码漏洞,与之相关的区块链产品的全部市值瞬间被全部转出,趋近于零。
2018年西安市受害人张某个人电脑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被洗劫一空,市值达上亿元。
2020年,南昌市破获一起区块链比特币盗窃案,涉案金额近1450万元,该案已抓获6名涉案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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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盗取事件频频发生,对于虚拟货币国家一直持否定态度,受害者多选择“自认倒霉”,受害人这种心理让不少不法分子有机可趁。那么,虚拟货币被盗真的无法可依吗?如果发生虚拟货币损失,会受到法律保护吗?
金色相对论 | 初夏虎:国内区块链基础技术和应用落地是占据优势的:在今日的金色相对论中,元界创始人初夏虎发言指出:海外和国内的氛围很不同,其实国内的基础区块链技术并不输给海外,比如密码学技术。区块链应用落地,我们国内是领先于海外的,如同互联网一样,我们国内的应用场景非常丰富,用户数量很大,培养用户的习惯比海外用户容易,资金也非常充足,所以我们区块链落地应用会比海外要容易很多。但是,DEFI,分布式金融的研究和项目,在海外已经大有取代传统金融之势,我希望这个国内的区块链研究者能快速跟上。[2020/1/22]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
作为区块链通证之一的数字货币,在我国称之为“虚拟货币“。关于虚拟货币的提法最早见于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
金色财经现场报道 EOS.Store陆海峰:EOS.Store已经持有持有8位数的EOS,并已参与超级节点竞选: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5月12日下午北京京粮大厦举行的EOS生态区线下见面会上,EOS.Store陆海峰表示EOS.Store在做三件事:一是基金,目前已经持有持有8位数的EOS(实际数量为9999999个EOS,差1个到达千万),并已参与超级节点竞选,在北京、日本和新加坡有三个节点,旨在撬动EOS的生态。二是做社区,所有成员都是eos持有者,让大家都有机会参与社区建设。三是做商店,预计今年下半年到明年上半年,会有一大波EOS商业应用,所以看好商店应用。[2018/5/12]
《通知》指出“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金色财经讯:国务院:应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 。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2017/10/13]
《通知》的主要目的是防范比特币风险,文中首次提及虚拟货币并初步定位它为虚拟商品,否定它的货币属性。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公告》将虚拟货币解释为不由货币当局发行,由市场融资主体发售的代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币等,再次否定了它的货币属性。
声音 | 挪威税务局:购买 出售 开采或拥有虚拟货币资产的人必须在税务报告中申报:两名比特币矿工报告了34个 BTC(218000美元)的税收,却支付了74000克朗(8750美元)税。挪威税务局的Astrid M. Dugstad Tveter 在接受DagensN?ringsliv采访时强调,个人有责任报告加密货币的收益或损失。她说:“购买、出售、开采或拥有数字货币资产的人(如比特币)必须在税务报告中申报。”[2018/8/20]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强调“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韩国金融局积极促进虚拟货币和风险管理对策的“合规”:近日,韩国金融局对以银行为核心的虚拟货币交易实施了监管防止反的职责,银行已经完成虚拟货币相关检查系统的建立,今年计划响应巴塞尔风险应对计划及建立财务安全合规相关事业。[2018/2/23]
综上,虚拟货币在属性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即虚拟货币是可用于交换的虚拟形态的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虚拟货币因其有价值,且为人所控制,故亦是财产,所有权人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当前的监管政策仅是禁止虚拟货币作为货币流通,禁止交易所的相关业务活动,禁止银行提供交易相关服务,获取、持有虚拟货币并未被禁止。在相关的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货币的保护仍是持肯定态度的。
典型案例——虚拟货币被盗,可寻求法律救济
(2018)浙01刑终333号
2017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丁某利用事先知晓的被害人程某瑞波币账户密钥,在互联网上通过该密钥登陆被害人程某所有的瑞波币账户,盗走该账户内669136个瑞波币。后被告人丁某分多次将窃得的瑞波币,通过聚币网、RippleChina网关、RippleFox网关等中间交易平台销赃变现,得赃款人民币99万余元,其中95234元赃款被被告人丁某提现至其支付宝账户,剩余赃款因被害人投诉而被中间交易平台机构冻结。被告人丁某用于转移、销赃瑞波币的两个账户中剩余64.825个瑞波币。案发后,机关从中间交易平台追回并扣押赃款人民币894366.73元。
法院认为,2017年9月,中央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公告,禁止中间交易平台从事瑞波币等“虚拟货币”的平台兑换、买卖业务,但本案案发时瑞波币仍可交易、兑换,具有经济价值,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最终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5刑终10号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受被害人周某雇佣在某游戏充值工作室内任职,负责处理以比特币为交易工具向外国网站购买苹果公司充值卡再返售国内客户的工作。被告人李某因而经济拮据,故萌生盗取被害人周某网站账户内比特币的念头。同年4月16日至5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多次将被害人周某的网站账户内的比特币共计1.91308个转移至其网站账户内,后转售给他人变现获利人民币44332.9元。被告人李某将该款用于。
法院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比特币作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是有其现金价值的,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故李某所实施的盗窃他人比特币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沪0106刑初551号
被告人罗某,于2019年4月19日至26日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漏洞,非法获取他人的管理权限并侵入被害人公司管理的服务器,分多次窃取保管在该服务器中虚拟货币电子钱包内的泰达币1,890,792.538枚。嗣后,被告人罗某将上述泰达币兑换成虚拟货币以太坊及比特币,并将部分以太坊向他人出售,共计获利约90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了“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虚拟货币虽然并无实体,但其具有与股份、股票、债券相同的财产属性,可以认定为刑法所保护的财物。罗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及盗窃罪,应则一重罪盗窃罪予以惩处。
除以上盗窃情形,我们发现全球范围内大部分虚拟货币被盗案件均源于交易平台被攻击,即黑客利用交易所技术漏洞盗窃大量用户的虚拟货币,一旦发生此种盗窃,往往因技术、管辖等问题难以侦查,发生巨额损失难以追回。最后提醒:虚拟货币投资,未知变量较大,风险较难控制,请谨慎参与。??
4月23日,比特币价格跌破50000美元大关,当时的24h内,46万人爆仓,超211亿元资金灰飞烟灭;5月19日,比特币价格大跌,一度跌至29000美元附近,最大跌幅超过30%,当天.
美国立法者正在讨论新基础设施法案,此法案预计规模将达到1万亿美元。法案副本显示,美国国会推出的新基础设施法案动议计划向加密交易所和其他相关各方采用新的信息报告制度.
近些天,Uniswap是业内重点关注的对象之一,因为其剔除部分代币,似乎违背了去中心化平台无需许可的理念。但剔除代币或许代表其有其他的业务目标。我们从此前的多个新闻可以推论.
金色财经区块链7月27日讯Facebook将创建一个产品团队来研究“元宇宙”——这是一个涉及创建多人可以同时居住的数字世界概念.
6月份末,Facebook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向员工透露了一项雄心勃勃的新计划。扎克伯格表示,Facebook的未来将远远超出其目前正从事的项目,即构建成套的联网社交应用程序和支持这些应用的.
头条 ▌V神等发起EIP-3675提案以将共识升级为权益证明金色财经报道,7月22日,以太坊2.0客户端Teku的MikhailKalinin、以太坊基金会核心开发人员DannyRyan及V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