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虚拟货币相关的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经营主体多设立于海外,而经营行为多发生于线上,相较于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跨境电子证据成为该类案件的主要证据组成。通过撰写本文,飒姐团队希望向各位读者介绍关于电子证据的基础规定以及跨境收集电子证据的实务情况。
电子证据是什么?
在中国法中,电子证据又被称作“电子数据”,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的说法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概念的出发点不一样。电子证据侧重于从该类证据的载体进行定义,即“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电子数据侧重于从该类证据的本质属性进行定义,即“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浙江嵊州女子因“杀猪盘”局投资虚拟货币损失395万元:去年7月,浙江嵊州市某街道的李女士在微信结识一位名叫杨某辉的男子,杨某辉曾多次向李女士提起一个叫“72mex”的虚拟币交易平台,引诱李女士购买虚拟货币。在这场局中,李女士前后共计投入395万元。绍兴嵊州市局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许某策伙同陈某等人代理了可操控K线走势的虚拟币投资平台,并成立工作室,通过在网络上散布在平台可获得高收益等信息,诱客户到该平台入金操作,随后由同伙反向指导客户,导致客户受损,嫌疑人利用相同手法作案多起,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顺线追踪,于2020年11月合力收网,在福建、湖北等地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追赃250万余元,扣押涉案奔驰车一辆。目前,11名嫌疑人已被移送起诉至检察院,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浙江微信公众)[2021/5/14 22:02:07]
需要注意的是,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证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电子证据的有关规定。
斯里兰卡中央银行警告虚拟货币投资相关风险:斯里兰卡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Sri Lanka,CBSL)向公众通报了与虚拟货币投资相关的风险。CBSL表示,斯里兰卡没有与虚拟货币使用,投资或交易有关的监管保障。因此,在斯里兰卡投资或使用虚拟货币会带来重大风险:
1. 如果发生任何与用户或交易相关的问题或争议,用户/投资者将没有监管或特定的法律追索权。
2. 虚拟货币的价值高度波动,因为它取决于投机活动,使虚拟货币投资有遭受巨额亏损的风险。
3. 虚拟货币参与资助恐怖活动并被犯罪分子用于的可能性很高。
4. 违反外汇法规。由于虚拟货币在交易所中作为资产进行交易,因此从国外购买虚拟货币会导致违反外汇法规。
因此,公众应警惕虚拟货币投资给用户和经济带来的重大财务、运营、法律、客户保护和安全风险。公众也被告知,CBSL尚未向任何实体或公司授予任何许可或授权以运行涉及VC(包括加密货币)的计划,也未授权任何ICO,挖矿业务或虚拟货币交易所。(Lanka Business Online)[2021/4/9 20:02:23]
在种类上,电子证据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动态 | 陕西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破获一起虚拟货币案:12月12日,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罪对一起跨境电信案的邓某、谭某等九人依法批准逮捕。据悉,2018年6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邓某、谭某等九人先后在不同时间受雇于同一公司,以出国旅游为幌子,出境菲律宾。先后通过注册的虚假信息、微信号、加好友、拉群、直播间诊股、诱导被害人进行区块链或者虚拟数字货币投资,在后台操纵价格制造亏损假象从中获利。该犯罪团伙实施的是一种典型的以投资理财为幌子的“杀猪盘”式的行为。今年8、9月份以来,该犯罪团伙又利用电脑软件对外拨打语音电话,实施上述投资理财行为。(陕西检察网)[2019/12/20]
跨境电子证据取证的渠道
因为虚拟货币韩国银行坐着就挣到了22亿韩币:根据韩国金融监管局18号国会政务委员会朴永金(???)议员室提交的关于虚拟货币业内人士银行手续费收益现况韩国农业银行,企业银行,国民银行,新韩银行,友利银行,产业银行等国内6个银行去年就虚拟货币交易所相关手续费收益达到了22亿2100万韩币,相比前年的6100万增加了36倍。[2018/1/18]
1、固定境外公开数据
第一种是浏览服务器连接的境外公开网页,通过截图、录像、拍照等方式固定网页数据作为电子证据,这是“境外服务器”案件中最常被采用的一类取证方式,常与其他跨境电子证据取证措施同时适用。
取证过程通常由机关网安部门工作人员在线提取而后出具网络在线提取笔录作为法庭证据。如“国某、罗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一案中,西宁市局网安民警通过在浏览器中输入国某等人宣传的境内网址转入购买网络攻击软件神盾DDOS的境外网址“youka.la”,最终查询到网站服务地址注册人为国某,从而证明了国某的犯罪行为。参见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青0104刑初41号2、登入涉案服务器并提取数据
第二种是通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进行远程勘验提取境外服务器数据。机关在前期侦查中获取嫌疑人管理涉案平台的账户和密码,而后由机关网安部门工作人员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平台,获取境外服务器数据。
这种跨境电子证据取证方式常常适用于为他人提供互联网犯罪平台的“帮助犯”案件取证中,通过输入账户名、密码进入平台能够准确获取平台注册会员数量、平台被使用次数等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
如“方某某等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中,如东县局对境外VOS平台数据进行远程勘验,发现分子通过方某某提供的198平台拨打电话的次数。参见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苏0623刑初368号。
3、利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数据
第三种是技术侦查,由专业人员采用技术手段获取境外服务器内存储的电子证据,而后形成电子证据检验报告或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报告作为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从裁判文书来看,这里的“专业人员”一般是机关网安或技侦人员,如“滕某辉、滕某萍组织、领导活动案”中常德市局网安部门从滕某辉、滕某萍租用的境外服务器中提取到滕某萍在网站注册的三个会员号,以及各会员号发展的下线人员共14729人次,并出具“常德市局常公网检[2015]第409号电子证据检验分析报告”作为法庭证据。参见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湘0781刑初70号。
也可能是专业电子证据鉴定机关的技术人员,如“李俊、余某、左某等非法经营案”中,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的境外服务器185.9716161中涉及MetaTrader4软件的数据进行固定,提取到1110条用户信息,153384条交易记录,并出具“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物检字第36号司法鉴定”作为法庭关键证据。参见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冀08刑初11号。
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认为,对于辩护人来说,知晓证据的获取方式与思路是有效质证前提。在分析电子证据的内容之前,其形成时间、形成渠道、形成方法等情况均是我们做出合理怀疑的重要途径。因此,了解侦查机关调取境外电子数据的方法与渠道亦是必要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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