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日施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对国内虚拟货币挖矿打击较大,不仅意味着继续在国内挖矿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同时还会面临相应的民事刑事风险。同年12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发布比特币“挖矿”服务合同无效案,对投资者与相关的区块链从业人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政府及行业协会等出具各种通知公告的背景下,投资者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合规?如果不是非法金融活动,相关的民事合同效力如何?本文结合裁判文书网已公布案例及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司法态度分析,明确虚拟货币的性质,最后对虚拟货币交易建言献策。
虚拟货币交易的合同效力
?通过对裁判文书网案例检索,发现虚拟货币交易涉案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等,总结虚拟货币交易的法院裁判结果共有三种,即合同有效型、合同无效型及不保护型。
市场消息:美国将发布阻止俄罗斯通过虚拟货币逃避制裁的指导方针:3月11日,据市场消息:美国将发布阻止俄罗斯通过虚拟货币逃避制裁的指导方针。(金十)[2022/3/12 13:51:55]
合同有效
部分地区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并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相关法律行为应受到保护,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是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确认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客体,其应受到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以数据形式存在,具有一定价值,可以“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可基于虚拟财产交易,让渡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从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二是BTC、ETH、USDT等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主流虚拟货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要获得虚拟货币,既需要投入物质成本用于购买专用机器设备、支付运算损耗的电力能源,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因此,虚拟货币的获得过程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虚拟货币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产生经济收益,具有价值型、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应受法律保护。
武汉东新抓获虚拟货币团伙 涉案金额达30万元:9月21日,武汉市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成功打掉一个团伙。民警调查发现,该团伙是以炒虚拟货币高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进而实施团伙。目前,已掌握多个被人员的情况,涉及金额近30余万元。涉案的曹某、罗某、陈某、袁某等四人,因涉及罪已被东新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当中。(楚天都市报)[2020/9/22]
三是我国法律并未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其可作为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目前未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定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未禁止其作为普通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流转。
声音 | 对冲基金创始人比尔·米勒:比特币以外的大多数虚拟货币一文不值:据7月29日消息,对冲基金创始人比尔·米勒(Bill Miller)在接受彭博采访时表示,其坚定看好比特币前景,但是除比特币以外的绝大多数虚拟货币都“一文不值”。
Miller表示,7800美元的比特币要比100美元的比特币更加安全,因为在这个节点比特币并不存在归零风险。[2018/7/29]
虚拟货币的交易中,既不属于代币发行和融资,也不属于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或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未违反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关于代币发行融资的各项规定,相关交易行为并未被我国法律命令所禁止,应属合法有效。
结合前述理由,法院认定虚拟货币交易并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权利主体将其合法持有的虚拟货币交易,相关民事行为理应受到保护。
日本区块链推进协会代表理事:Coincheck的黑客事件并不能说明虚拟货币的技术有问题:日本区块链推进协会代表理事平野洋一郎:Coincheck的黑客事件并不能说明虚拟货币的技术有问题,技术的价值是不变的。目前吸引公众眼球的是虚拟货币的“存储价值”,但是由于其价格波动剧烈,难以为企业所使用。正是如此,我们想要创造没有存储价值的虚拟货币,来使虚拟货币原本的价值健全化,并且普及。[2018/2/12]
合同无效
部分地区法院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效力持否定态度,认为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出现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一是按照《民法典》157条互负返还义务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另外一种是认定虚拟货币交易是非法债务当事人自担损失。
依据无效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武长海:虚拟货币市场必然需要政府的监管:日前,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武长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虚拟货币市场必然需要政府的监管。其实虚拟货币的交易,尤其是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比特币在2009年出现之初,各国包括我国政府都是宽容的态度,其市场发展完全是自发状态。随着虚拟货币的发展,欺诈、价格操控、盗窃等问题开始大量出现,其既有可能影响一国经济安全,也侵害了众多中小投资者利益。政府监管部门出面进行干预和进行监管也是必然的。[2018/2/3]
虚拟货币交易属于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认定为无效,双方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给付互负返还义务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非法债务当事人自担损失
?支持该观点的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属于非法债务,属于相关部门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等服务为由认为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经济评价标准,或者以交易的虚拟货币未经批准,会对国家法定货币产生冲击和影响并严重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为由,认为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进而从程序上否定了当事人要求返还虚拟货币之起诉行为的正当性,从而在否定合同效力之后继而否定双方当事人的返还义务,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不保护
这种观点则认为法律不对此类交易进行救济,属于合同无效说的延伸。部分地区法院/仲裁机构对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案件存在立案难或者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等情形。此种情形出现的缘由主要是当前国内有关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会涉及到后续执行合法性及可行性的问题,因此法院会直接认定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等。
虚拟货币交易应当注意什么?
有关虚拟货币交易的合同效力,即如何在法律上评价虚拟代币在私人主体之间的转让问题已阐述。目前有学者提出虚拟货币拥有一个可信技术身份,就会对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成为可能,但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更新及技术的创新发展。
在具体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建议投资者有几下几点事项关注:
约定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价值
在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时,当事人签署纸质合同过程中,基于合同关系提出要求返还对应数量的虚拟货币,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价值,比如约定“乙方出借给甲方USDT伍万枚,折合美元50000USD”,或者约定偿还的虚拟货币价值为某日某交易所某时的虚拟货币价值。总体上,在日后的涉案诉讼中可做到有依据可执行。
紧密关注国家政策法规
目前,国家对虚拟货交易的监管政策文件主要有以下:《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及《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在虚拟货币交易涉案中,飒姐团队提醒,不仅要参考过往案例的司法裁判走向,也要洞悉国家监管政策,对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更好的预判。
写在最后
2021年9月24日,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虚拟货币为基础,项目方不得不研发许多新型的衍生虚拟资产,而这些虚拟资产在币圈备受拥趸追捧,在未来虚拟资产将会是私人持有的可观财富。虚拟货币交易的合同效力势必对虚拟资产交易行为具备一定的指导意义。
1992年,尼尔﹒斯蒂芬森的科幻小说《雪崩》第一次把人们带入了“元宇宙”的场景,讲述了一代互联网人对两个平行世界的感知和认识.
近两年,“元宇宙”炙手可热。Roblox上市、Facebook改名Meta、字节跳动收购Pico,百度发布“希壤”……过去一年,互联网平台已抢先布局.
为了让虚拟游戏保持经济平衡(即核心货币和道具的相对稳定性),必须使资产发行速率与资产消费/需求速率达到平衡.
行业已经对Web3提出了许多定义,但在Coinbase,我们通常认为Web3是一个利用区块链技术的无信任、无许可和去中心化的网际网路。Web3的定义特徵主要来自“所有权”.
这个角度目前蛮罕见的。如果不是我自己之前是做教育的,长期关注职业教育赛道并在其中实践,且现在做区块链的话,可能不会产生这个角度的思考,发现这种新的可能性.
尽管我自认为是一名密码学家,但我没有觉得自己特别被"加密"(crypto)吸引。虽然我不认为我真的说过"离开我的草坪"(getoffmylawn)?这句话,但我更有可能点击Pepperidg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