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二审已经宣判,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认定涉案“挖矿”合同无效。关于该案,飒姐团队此前也已经进行了一些讨论,而今已经二审终审,除非启动再审,有关“挖矿”合同的效力问题便已尘埃落定,具备了一定的公信力。
因此,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再次针对“挖矿”进行讨论,对相关问题予以说明。
一、一二审的判决逻辑
通过研究一二审的判决,可以清楚地发现,在认定“挖矿”合同无效的逻辑上,一二审秉持了相同的逻辑思路。即“挖矿”合同无效的理由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而违背公序良俗,从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
具体而言,“挖矿”合同之所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因为: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影响恶劣。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范畴,而在我国,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炒作行为盛行,有极其恶劣的影响,其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高能耗活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因此,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出于保护我国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环境资源有关的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当认定“挖矿”合同无效。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未来10年央行数字货币有望全球开花:金色财经报道,2023首届金融科技创新论坛中,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表示,未来数字金融新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所有数字金融业务大多数基于消费互联网,将来供应链将发挥更大作用。二是过去很多最活跃的数字金融创新机构主要以科技公司为主,但已有一些转向,现在传统金融机构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三是可以看到新的业务形态发展,未来10年央行数字货币有望全球开花,希望中国能继续走在前面。[2023/8/29 13:02:57]
二、“挖矿”合同≠矿机买卖合同
随着“挖矿”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判决出现,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与“挖矿”有紧密关联的矿机购买合同的效力又当如何呢?该合同是否仍然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告区块链先进算力实验平台实施方案编制项目招标:金色财经报道,据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11月5日披露消息显示,北京市公开招标区块链先进算力实验平台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采购编号BGPC-G21077。实施方案具体框架包括:项目概述、项目建设单位概况、需求分析、总体设计方案、分项设计方案等,成果须在2021年年底前提交。据悉,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拟组织依托自主可控的区块链技术体系,建设立足北京、服务全国的区块链先进算力实验平台,以政务区块链共性应用为牵引,面向北京市各委办局、大型央企、国企、科研单位、创新创业主体等,加快打造北京区块链可信数字基础设施底座。[2021/11/6 6:34:51]
对此,飒姐团队认为,矿机购买合同仍然应当是有效的。
一方面,这是因为矿机本身仍然是合法的商品,合法的商品买卖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亦或是《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都仅仅对相关行为以及虚拟货币进行了定性,而并未对矿机的性质做出规定。即便是虚拟货币,在前述通知中也仅仅指出其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而并没有否定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法律性质。因此,矿机作为一种计算机,其本身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应当作为一般的商品处理,除非该商品被明文规定为限制物或违禁物,那么该商品的流通就属于合法流通,其涉及的商品买卖行为以及买卖合同应属有效。
北京市顺义区四个率先实现政务事项“链上智能办”:近日,从北京市顺义区政务服务局了解到,顺义区立足“四个中心”,聚焦“四个服务”,打造全市“四个率先”全力推进政务服务领域“区块链应用”建设进程,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体验,切实提高企业、群众获得感。一是率先应用“区块链+电子证照”;二是授权方式上新,率先且唯一实现“PAD刷脸”认证;三是主题事项上阵,率先完成“区块链+主题场景”应用落地;四是镇街试点上岗,深化“区块链+电子证照”成果应用。(人民网)[2020/5/29]
另一方面,这也是因为矿机合同实质上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据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思路,“挖矿”合同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其一方面扰乱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另一方面浪费资源,不符合碳中和目标。
但是矿机买卖合同实际上并不能被归属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所谓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根据前述通知,指的是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活动,矿机买卖交易显然不属于上述活动,因此该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在矿机买卖行为并不能被归纳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前提下,显然就不能认定该行为扰乱金融秩序,进而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
声音 | 北京市委宣传部:深化文化科技融合,支持区块链等关键技术攻关:2月19日消息,北京市委宣传部会同北京市文旅局、北京市广电局等多部门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在资金政策支持、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扶持文化企业渡过难关。在培育文化产业发展新动能方面,北京将深化文化科技融合,支持5G、AI、4K/8K超高清、大数据、区块链等关键技术攻关,重点扶持一批应用场景建设项目,推动新兴业态融合发展,加快智慧园区建设。(新华社)[2020/2/19]
同时,矿机买卖也并不属于浪费资源,进而不符合碳中和目标的行为。诚如前述,“挖矿”合同之所以被认定无效,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便在于其履行过程中会极大的浪费能源,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是单纯的矿机买卖合同与挖矿合同的性质并不相同。尽管当事人主观上可能以挖矿为目的买卖合同,但是,买卖合同本身仅仅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以处分矿机所有权为主要合同内容的矿机买卖合同并不存在任何违背公序良俗之处。
进言之,该合同也并不属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也并不会浪费能源,亦不涉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因此不能以认定前述“挖矿”合同无效的逻辑认定矿机买卖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挖矿”合同无效不等于矿机买卖合同无效,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事实情况做出判断。
三、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尽管9月24日出台的两通知均对“挖矿”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但是关于实践中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以及应当通过何种路径认定该类合同的效力,仍然是一个尚不明晰的问题。但二审法院通过合理的论述将合同无效的理由圈定在了“违背公序良俗”之上,这是非常合理合适的做法。
事实上,以两通知为理由否定“挖矿”合同的效力只能是因为该合同违背公序良俗,而不能是因为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其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也不能直接产生使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无论是《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亦或是《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其效力等级都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范畴,因而并不能因为涉及了其上禁止或否定的“挖矿”活动就认定相关合同无效。而这一点对于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同样适用。换言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并非否定相关合同效力的正当理由,即便该合同涉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但是该合同是否无效的关键仍然在于其具体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如该行为并不违背公序良俗,或违背程度并不高,那么认定合同有效应当更为合理。
四、写在最后
在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二审宣判后,“挖矿”合同的无效基本上已经成为了定局,这同时也表明禁止挖矿这一政策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确实发挥了作用。即便如此,飒姐团队也要提醒大家,这也并不意味着所有“挖矿”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所有与“挖矿”相关的行为都是无效行为。
在具体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无效时,司法机关仍然应当以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以该案的具体情况作为标准进行审查,只有在事实确实符合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判断,而不应当一味参考在先判决而忽略案与案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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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jb0x 本篇文章包含了颇具价值的见解,尤其对于无政府资本主义理想者,那些用宏观经济来设计协议的这群人,或者那些在我们热爱的互联网上用钱包投票来减轻对机构资本主义控制的那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