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资讯 链资讯
Ctrl+D收藏链资讯
首页 > AAVE > 正文

WEB:科技塑造信任 法律扮演怎样的角色?_Sensei Token

作者:

时间:

有幸受邀参加科技论坛,与诸位方家一起探讨“科技与信任”的话题。我们的基本结论是:科技塑造信任,鉴于信任的底层是科学技术,信任的边界与科技边界并无本质区别。但是,鉴于现在人的生活大量迁移至移动互联网,信任机制的法律边界应当愈发精细化、愈发周延。

一、信任的法律边界,最基础的是数据之法律边界

科技创造信任,利用“数据”的泥巴捏造出了信任的雏形。此前人们的信任体系可以说是基于人际关系的人际信任与基于法律制度的制度信任,新时代的信任就是科技信任、技术信任或者说数字信任,数字信任是基于人类对算法、系统、技术的信任而产生的一种普遍脱离身份束缚,不需要身份角色的信任。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此前基于区块链技术而形成的机器信任,还是如今通过多种技术融合通过对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可信管理形成的信任,信任的底层均为科学技术,所以我们需要首先审视基础材料---数据的法律边界。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包括有三种行为,分别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虽构成本罪要求情节严重,但“一条破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都属于“情节严重”。

Web3.0长期以来的目标与愿望是使得用户可以成为互联网的主人,实现用户对数据的完全掌控,但不可否认目前并没有完全实现,用户数据仍留存于平台,不得不在对用户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过程中,防范法律风险。向用户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并经过用户的自主选择同意是必不可少的前提,任何超出必要范围的行为都会构成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

菲律宾金融科技公司Mynt以20亿美元估值完成3亿美元融资:11月2日消息,支付应用程序GCASH背后的菲律宾金融科技公司Mynt以20亿美元估值完成3亿美元融资,纽约私募股权公司Warburg Pincus和Insight Partners领投,以色列Unicorn Lightricks联合创始人Itai Tsiddon、Amplo Ventures以及现有投资者Globe Telecom、Ayala Corporation和Bow Wave Capital参投。MyNT计划加速消费者贷款业务的发展,并在年底前推出先买后付(BNPL)产品。(BusinessTimes)[2021/11/2 6:26:18]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也可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按照单位犯罪的理论,单位成员犯罪,单位也需要承担责任,企业员工将履职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将所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提供给他人使用,也会导致企业因此承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刑事责任。不得不提前考虑的是,公司、企业等单位如何通过事前刑事合规的方式来对侵犯公民信息的犯罪加以防范,防止员工个人牵连企业。如果项目方在事前已经通过严密的事前刑事合规以防范相应的犯罪,那么公司、企业等单位就有充分的理由在事后主张其欠缺主观故意或过失,进而阻却企业刑事责任。

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典型的不作为犯,就是“当为而不为”,根据《网络安全法》等前置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科技公司Zytara推出与美元挂钩的稳定币ZUSD:金色财经报道,金融科技公司Zytara宣布推出名为ZUSD的与美元挂钩的稳定币。通过与Prime Trust合作,该平台可实现加密货币的支付、托管和结算。[2020/12/16 15:19:15]

防止违法信息大量传播义务。根据《网络安全法》第47条之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手段防止信息扩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防止用户信息泄露义务。根据《网络安全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相应措确保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丢失,并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防止刑事案件证据灭失义务。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8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了违法行为之后不遵照监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予以改正,是对行政命令不予服从,导致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失效,网络服务提供者由外向内的自我管理停滞,信息网络安全岌岌可危,信息网络安全秩序节节溃败,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受到损害。

就数据全方位管理而言,在利用网络提供服务时,必然会涉及到信息的收集、储存与使用,在此过程中会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约束与管理,在其实施相关违法行为时比如致使用户信息泄漏将收到责令改正的通知,此时可以认定该区块链应用方的行为已经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造成破坏。而当行政规制无法发挥相应的作用,刑事手段便走上台前来保护已经被破坏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深圳南山区领导考察太壹科技深圳总部:据官方渠道消息,11月17日,深圳市南山区工商联领导与深圳南山区区块链应用协会领导亲临考察太壹科技深圳总部,了解公司与产品的发展历程,高度肯定深圳太壹科技的发展历程,希望继续发挥本身的区块链技术优势,为更多的企业提供区块链技术解决方案。太壹科技深圳总部负责人,太壹科技CMO孟春东陪同考察,一一解答有关领导提出的问题。

?太壹科技,创始团队成立于2013年,旗下拥有交易所系统、企业钱包(优盾钱包)、量化交易系统等产品线分布,综合实力已稳居行业前列。尤其明星产品优盾钱包,作为首家开放式企业钱包解决方案,以安全完善的技术重新定义数字资产钱包,为比特币、以太坊等100多种币种提供API接入;顶级私钥BOSS自主掌握,子私钥动态计算不触网,硬件加持,纯冷操作;多级财务审核策略,资产动向、操作日志一目了然;海量地址统一管理,余额一键自动归集。[2020/11/17 21:04:57]

在Web3.0时代到来以前,上述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大多需要相应的直接责任人员去“人工履行”。然而随着Web3.0及智能合约的出现,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可以预先设定好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一整套标准化智能合约,通过智能合约机制将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写入标准化的智能合约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仅需要按照相关行业规定引入这类智能合约,计算机网络便会忠实执行智能合约中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不仅大大提高了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履行程度,而且还会大大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可能性。

帮信罪

火币科技旗下子公司获香港证监会颁发4号及9号牌照:金色财经报道,8月3日,火币科技控股有限公司(01611,下称“火币科技”)发布公告,表示其全资资产管理附属公司火幣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0年7月31日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颁发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资产管理)牌照,获许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公司将专注于为专业投资者提供证券咨询和资产管理服务,长期致力于构建一个综合的金融服务平台,为传统资产和虚拟资产的投资客户提供服务。[2020/8/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设的罪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将构成此罪。在实务中一些提供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的企业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只是根据甲方的订单提供服务,自己知道的越少就越安全,甚至认为不知道对方的具体业务就不构成犯罪。单纯强调“不知者无罪”,很可能使自己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法网之中。

传统共同犯罪往往以正犯为中心,而本罪则呈现出去中心化的特点。传统共同犯罪中正犯行为具有很强的支配性。这种中心性可看作是一个简单的太阳系结构,正犯乃是太阳,所有的帮助犯、教唆犯都围绕着正犯公转。而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资金结算、广告推广、技术支持等活动则呈现出产业链和产业网这样的去中心化特点,一个资金结算平台不会仅针对一个客户,同样整个网络犯罪产业网中也不会有一个真正的中心。

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呈现出的去中心化特点,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声音 | 潘光伟: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一轮技术变革正在兴起,金融与科技的融合乃大势所趋:据21世纪经济报报道,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第一副理事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潘光伟在主题发言中表示,当前,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为代表的新一轮技术变革正在兴起,作为高新技术运用的最佳场景,金融与科技的融合乃大势所趋,也将大有作为。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尽管有11亿成年人已拥有手机,但仍有17亿成年人无法使用交易账户。交易账户作为信贷、储蓄和保险等其他金融服务的门户,这一金融服务“缺口”会阻碍金融的包容性。为此,需要做出三方面努力。一是积极推进金融机构智能化和数字化转型。二是提升金融产品创新能力。三是提高金融风控能力。[2019/10/31]

针对本罪帮助行为呈现的意思联络消解的特点,上述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六种客观行为+兜底条款组合的方式用以认定“明知”,同时采取了“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这一措辞,与2016年出台的电信网络相关的司法解释用“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迥然不同。

对此,为了防止刑事风险,飒姐团队建议可以建立下述合规机制:

设立企业监管联络部门。与网信、电信、等监管部门建立长期有效的对接机制。《解释》第十一条第项规定,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可以认定“明知”,那么合规的重点就应当在于同监管部门建立长期、有效、及时的对接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写的本罪重点难点问题解读中亦指出,考虑到我国实际监管执法情况,本《解释》第十一条第项里的“告知”不以书面形式为限,因此更有必要设立专门部门、专人与监管部门对接,以规避自己的刑事风险。

设立刑事风险评估部门。包括在与甲方合作之前通过审核其业务模式、行政处罚记录、诉讼信息、营业资质等信息确定对方的刑事风险,了解对方是否涉及高风险业务,并留下书面审核记录以备监管部门审核。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增设己方提供的支付结算、广告推广、技术支持等业务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等条款。

如上法律边界看似清晰无比,实则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管理形式的变化也会发生变化。以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罪为例,监管科技的进步可能会将这个罪名从目前的常见多发罪名,逐渐逼到死角,甚至成为“不能犯”,最终这个罪名退出历史舞台。

二、科技,很难保留法律中立地位

在涉及网络的犯罪中,提供技术支持是很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发生持刀杀人案件,卖刀的人不应受到处罚,并将其推而广之,认为自己搭建平台、建链等网络技术支持行为同样不会受到处罚。在法律概念中,这类“卖刀的行为”我们会称其为中立帮助行为。

事实上,对于该等中立帮助行为的学界法律评价,主要表现为全面处罚说与限制处罚说,前者从字面即可理解,将中立帮助行为等同于帮助犯,地方上实务秉持该观点的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并不少见。至于后者,作为主流观点,则认为需要具体评价作出中立帮助行为人的主客观情况,才能确定其是否入罪,而非当然的无罪。

对数字技术中立性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

业务范围

技术的中立性只有在某种技术存在广泛用于合法的、不受争议的用途,即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情况下,才能够成立。基于此,如果某项技术的存在本身就是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该项技术的提供者自然不得以技术中立为由获得责任减免。

主观方面

区块链技术提供者刑事责任的承担是建立在其具有主观过错的前提下的。如果技术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没有立即将违法内容移除,则其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免除侵权责任。

义务来源

当技术提供者根据法律和相关的职业准则具有一定的监管和处理的义务时,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来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一,数字技术提供者应当遵循有关区块链技术本身的职业规范。以区块链技术为例,区块链技术提供者是否遵循区块链技术领域的行业规范,也是对其是否承担责任进行评价的关键因素。

第二,数字技术提供者应当遵守具体技术应用领域的职业规范。以区块链技术应用为例,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下,区块链技术提供者同时需要遵循该特定领域的职业规范,如“区块链+金融”,需要履行我国的《反法》中明确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反义务。

技术提供行为特征

一旦参与到犯罪之中,将不再具有中立性。区块链技术提供者的不可罚性,是建基于技术提供行为本身具有中立性和职业性基础上的。如果技术提供者突破了其固有的中立性和职业性,使得技术提供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存在一定融合,那么其基于技术中立而寻求责任免除的空间就会受到限制。

价值互联网不断推演下去,未来世界的场景,可能会变为“无政府主义”的试验场,但无政府主义,很难被当代各国法律所容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依照彼此共识达成智能合约,由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满足双方或多方需求。然而,人性不止贪嗔痴,双方“自愿”就真的是自愿吗?被蒙蔽的幼女,被忽视的弱势群体,倘若没有法律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私利,web3.0将迎来弱者痛苦的呼号。

三、科技破灭科技,降维打击的“黑天鹅”

量子计算机和新技术的突飞猛进,原有看似牢固不破的逻辑被轻易推倒。法律有“时滞性”,追不上科技发展的脚步,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属于我国对于虚拟网络财产的前瞻创设,给了元宇宙原生资产一个可以展望的法律未来。

无论是未来的Web3的世界,还是元宇宙的世界,所出现的虚拟的财产或者虚拟的技术所搭建的有价值的结晶,原则上讲我国法律对其加以保护,而不是一概而论的加以否定。这种立法例并不多,各国法律还是相对保守,就像“电”能否被认定为“物”也经历了旷日持久的大讨论。

四、一旦信任破灭,法律是否会成为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的性骚扰、、盗窃、抢劫等,在虚拟世界里也将继续存在,当技术寡头在云宇宙掌握话语权,用户技术上并不存在与其对垒或斗争的武器,谁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在DAO出现以后,普通公众的参与度会提升,可能会通过投票等形式决定一个公司或者一个项目未来的方向,但一个人的人品、人性并不总是靠得住的,并非每一个人都是善良的,法律需要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量,如果未来的虚拟世界里出现了严重的人身、财产方面的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事件,法律将充当最后的“保护垫”。

在虚拟世界《地平线世界》游戏中,就有女性玩家表示在游戏中遭到性侵,她在游戏中创建了一个女性虚拟人物,由于游戏中虚拟人物的接触能使玩家手中的控制器产生振动,且整个被“侵犯”过程还被其他玩家看到,甚至有虚拟人物在旁观时起哄。虽然Meta公司后来增加了一项打击虚拟现实骚扰的功能,但并非不强制性,也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当人的尊严在虚拟世界中受到侵害,仍需从现实的法律中寻求公平正义的救济。

写在最后

本文主要从法律的角度看待上述问题,也希望未来的信任科技和科技信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并且增加与法律的互动。随着科技的发展其实是拓展了人类行为的边界,法律需要紧跟其上,并且给到一个开放性的立法例,就像《民法典》一样进行前瞻性的规定,基本上给予其保护,在未来出现特殊情况时,适时进行调整与变化,这样的立法例与保护可谓是良性的样态。

标签:WEBENSNFTWEB3WEB4币Sensei TokenNFTD币ALFweb3Project

AAVE热门资讯
NFT:Web3 社交赛道的新变化:向族群化、场景化转变_Farm Defi

新兴的Web3产品或是和其他应用相互报团形成网络效应,或是贴近某个使用场景形成功能性补足。原文标题:《Web3社交赛道的族群化与场景化》 撰文:echo_z SocialFi浪潮有些类似海市蜃楼.

NFT:“元宇宙”里打工还很远?“捏脸师”就在身边_ConnectChain

“都以为我‘啃老’,但其实我在家就能赚钱。”来自广东的捏脸师“七小包”出生于1999年,大学毕业后她选择了灵活就业,如今凭借“捏脸”可以实现最高4万元的月收入.

区块链:晚间必读5篇 | Web3夹在了新旧世界之间_区块链专业学什么

1.加密货币底部已经接近?震荡期还有多久?现在最重要的是宏观经济形势和CPI即通胀指数的变动。如果通胀继续上升,央行别无选择,那就是提高利率,这将导致进一步的抛售.

数字货币:肖飒:第三方支付 会给NFT“断供”吗?_数字货币被最新案例

这几天连续有朋友前来询问,与NFT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会突然“断供”吗?飒姐的答案是:确有可能。就这个话题,我们结合既往创新行业的经验教训,给大家一些参考.

WEB:对 Web3 批评者的反驳 :你们这些不懂技术的技术员_WEB3币

来源:老雅痞 有些人不使用Web3——或者他们不想使用Web3是有原因的,你会认为进步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真正的问题.

WEB:如何让游戏中的随机因素重新赢得玩家信任_区块链专业学什么课程

随机性的魔力 自古代文明以来,对随机性的着迷一直是我们社会和娱乐机制的一部分。在早期的希腊和罗马文明中,当地的先知提供了看似随机的解决方案和理论,以描述从自然现象中感知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