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即InitialCoinOffering,在94公告中将其定义为“首次代币发行”,本文题目中提及的项目方ICO可以做扩大理解,包括代币发行、代币融资等行为,也包含部分NFT、GAMEFI、元宇宙等项目方的变相ICO行为,更包括所谓的IEO、IMO、IFO等花样变种。
之前的系列文章,已经把ICO的行为模式和典型场景进行了介绍,在此不再赘述,如果不了解的可以翻看之前的文章。下面重点就ICO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要点作简要介绍。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大提高了ico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难度,该解释第二条规定:“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也就是说,将虚拟币交易的行为模式纳入非法集资范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虚拟数字货币属于非法集资犯罪规制范围,进而确认了虚拟数字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资金”。
ArbDoge创始人身份疑似已被披露,项目方尚未对此作出回应:7月31日消息,推特KOL王大有公开表示,其本人系此前火爆一时的meme项目ArbDoge.AI创始人。他声称,“(该项目的)经济学、运营、每一篇medium故事,每一篇推文都出自我手。我会陪这个项目到最后,完成AIFI产品。”
但目前ArbDoge官方推特尚未对此事作出回应,王大有这一声明无法被证实或证伪。[2023/7/31 16:07:45]
新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出台,让涉币非吸案件几乎没有无罪辩护的空间,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这是刘扬律师近期办理多起类似案件后,在和公检法机关沟通交流过程中的直观体会,这都是实打实的一线实务经验,而不是引用一系列所谓的刑法理论、司法解释的纸上谈兵。目前手里在办的就有三起案件,其中一起集资案件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认定从犯从而实现和帮信、非信等轻罪等同的刑期;一起非法经营罪刑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捕的案件也有希望争取轻缓判决。
实际上,关于ico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便是新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将虚拟币交易纳入其中,刘扬律师认为仍应当根据ico的行为模式有所区分。众所周知,一个ico行为,应当至少包含两个环节,一个是募资,一个是发币。刘扬律师认为,如果ico募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性”,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并不妥。但从发币行为来看,如果是利用二级市场交易盈利,实质上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吸收”一词的本意也无法涵盖交易行为,如果认为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获利属于非吸,属于典型的扩大解释。实践当中,项目方ico发币环节中,通常有一部分币作为项目自留,虽然严格规定了锁仓周期、抛盘规则等,但最终仍是通过二级市场抛售套利,这种情况实质上是通过对敲的方式实现套利,勉强可以解释为“吸收”的行为方式之一。当然,还有很多赚一波就跑的“貔貅盘”,即被害人的虚拟数字货币只能够向交易所充值,不能够从交易所向外提币,被害人处于“充值即亏损”的状态,这种行为模式应当以集资罪予以规制,在上游犯罪无法查实的情况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从犯刑事责任,能够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动态 | Matterum收藏品鉴定平台在以太坊上认证收藏品:金色财经报道,Matterum的收藏品鉴定平台现在已经上线,并已处理了几个价值1万美元的星际迷航演员William Shatner的小雕像。根据其网站,Mattereum拥有“使用以太坊区块链智能合约使实体商品像信息一样容易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的工具”。 该公司由William Shatner共同创立,其第一个客户是Third Millenia。[2020/2/19]
根据新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也就是常说的“四性”。针对项目方ico的行为进行分析和论证不符合“四性”,是涉币非吸案件辩护的重中之重。
一、关于公开性
涉及ico,项目方通常都有自己的宣发团队,而有的项目宣发团队实质上就是拉微信群,搞所谓的社区cx,这就符合了非吸犯罪的公开性特点,但有的项目方在一级市场募资时,主要是靠自有资金和机构投资,没有进行公开宣传,则不符合“公开性”的特点。从二级市场来看,有的项目方通过推特、tg等国外软件进行宣推,并刻意避免中文区推广,在此情况下,被害人参与项目需要“翻墙”,并具有较高的交流门槛,能否符合“公开性”的特点存在争议,但实践中,办案机关基本会认定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因此只能从共同犯罪责任切割的角度进行辩护,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Geth客户端开发者提出解决客户端多样性问题的小众客户端项目方案:10月24日消息,针对Eth2因缺乏客户端多样性会出现的问题,Geth客户端的Péter Szilágyi提出了一个技术解决方案。以太坊有多个客户端实现,但Geth / go-ethereum作为一个多数客户端脱颖而出,拥有80%~90%网络占有率。其目标是成为共识层和执行层客户端之间的通信层,使得任何人都可以运行多个客户端 (多数的、小众的和组合),并且在接受一个状态变换 (无论是一个执行结果或要给共识更新) 之前达成一个 N/M 的共识。在共识层和执行层客户端间的高级通信层有一个额外的好处,就是能够对各种客户端统一收集和报告行为指标;并有可能在它们失控,导致网络中断之前检测到操作降级问题。[2021/10/24 6:10:42]
二、关于利诱性
辩护人认为,利诱性是涉币非吸案件辩护的关键点,具体来说:一是币本位收益决定了缺乏利诱性基础。币圈的特点和特性决定了,所有的收益,无论是动态收益,还是静态收益,都是以币本位为计算方式的,并不是以法币本位计算。动态收益,指的是产出虚拟数字货币的收益,众所周知虚拟数字货币本身价格就具有极强的波动性,假设收益是5%,只是说币的数量在收益上是5%,但因为价格的下跌,该收益极有可能是负数,因此,币圈的收益实质上是不固定,其不等同于p2p等互联网金融项目,因为p2p的收益是按照法币本位计算,也就是按照人民币计算,比如说收益5%,指的是人民币的收益5%,基于人民币的稳定性,这是个固定的数值,可以称之为利诱性,但虚拟数字货币的币本位计算方式,刘扬律师认为并不构成利诱性。二是项目白皮书的风险披露内容。项目方白皮书通常所示,成本和收益均非固定数值,因此从白皮书内容来看,对该项目的风险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告知了用户参与其中的风险。在风险披露和风险管理部分,通常对虚拟币收益可能会暂时或永久停止进行了说明,比如产生挖矿能力的财产遭受损害或损失、我方无法执行我方的合同权利、算力提升导致挖矿难度提高、项目dApp遭受攻击等等。三是关于apy的理解。虚拟数字货币项目的收益,通常用apy表示,该apy并非是年化收益,这是是否构成利诱性的重点,因为APY是动态指标,其有可能根据行情变化成为负数。APY即Annualpercentageyields,其含义存款年收益,与之相对的是APR即annualpercentagerates是存款年利率,也就是说APR是利率,可以视为利诱性,但APY是具体收益数,而该收益数并不一定是正数,即并不一定保证收益。
HBTC巨建华:未来项目方通过HBTC Chain发行代币可直接接受各种主流币的认购:4月28日,HBTC霍比特交易所创始人巨建华作客Cointelegraph中文社区,就“霍比特人的技术突围之征与10倍PE通证模型的强力出击”这一主题进行分享。巨建华表示,未来如果有项目方通过HBTC Chain发行了项目代币,所发行的代币可以直接在HBTC Chain上接受BTC、ETH、EOS、USDT等各种主流代币的认购,实现完全区块链上的融资。同时,在代币发行认购完成之后,还可以直接在HBTC Chain的DEX上做去中心化交易,避免了和中心化交易平台产生交易往来,而带来各类合规和用户信任,以及项目资产在中心化交易平台的安全风险。
同时,接下来我们会在开发者社区提供基于HBTC公链的开发活动以及节点生态建设活动。详情见原文链接。[2020/4/28]
同时,刘扬律师认为,在认定利诱性时应当结合参与人的情况加以综合考量,本案中,参与ico项目的人,起码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具有较长时间的虚拟数字货币炒作经验的人,二是能够熟练使用虚拟数字货币钱包进入dapp的人,三是该人群对于虚拟数字货币的涨跌、APY的变化充分了解的人,因此项目白皮书、宣传材料、官网内容等,都不能让特定参与人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保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因此不应当认定项目具有利诱性。
动态 | 者伪装成项目方让Newdex上假币 交易所承认审核不严:据区块律动BlockBeats消息,最近一名俄罗斯者设法让知名EOS去中心化交易所Newdex上架了一个虚假代币PKD,并成功欺诈了少部分用户买了该虚假代币。该虚假代币展示内容显示由Poker Chained游戏开发团队发行的,然后进行了典型拉高出货。 但是PokerChained团队并没有发过自己的代币,目前也没有发币计划。PokerChained项目负责人Kirill Lebedev声明称,“ PokerChained团队很快了解到了这个虚假代币,声称与他们无关,提醒用户请不要购买此代币,这是100%的局。” PokerChained团队联系Newdex交易所,成功阻止了PKD交易,并将这虚假代币下架。然而已经有几个用户买了该代币,成为者的牺牲品。Newdex承认他们在没有进行深入研究的情况下就把虚假代币上架了,并同意赔偿用户的损失。[2019/4/18]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很多项目方在宣发过程中,通过微信群拉人头,宣传高额收益,即便白皮书写的再漂亮,风险预警再到位,在实践中仍会处于“辩无可辩”的不利处境,检法机关可以依据微信群宣传内容直接认定项目方的行为具有利诱性,不再赘述。
三、关于社会性
如果是针对一级市场募资行为,应当对是否具有社会性进行重点辩护,比如有的项目,都是机构投资,不存在散户投资的情况,不能认为具有社会性。但如果评判二级市场行为,因为面向社会公众进行交易,没有辩护空间。刘扬律师曾在具体案件中尝试提及“虚拟数字货币参与人,始终在小部分币圈爱好者的范围之内,其并没有向一般社会公众扩散,故不应当认为该项目具有社会性”的观点,自觉没有道理,也并未被司法机关采纳。
有一种观点认为数字货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不能将其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物”,否则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将违法所得为数字货币的犯罪行为定性为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上该种说法在当前涉币刑事辩护中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当事人也不应再以该理由自欺欺人。
针对项目方ico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刘扬律师总结了如上辩点,供大家参考,虽然不一定能实现无罪辩护,但已经将可能的辩点总结的比较全面了,除非是没有道理的“强行辩护”。如果实现轻缓的结果,也算是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毕竟在币圈严打的当下,很多当事人被所谓的“有关系”的人蒙,“无罪”心气很足,但随着案件进程的推进,最终还是要综合考量自身利益的。
那些年,刘扬律师做过的币圈案件:
1.北京某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涉嫌案
2.无锡某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3.临沂某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涉嫌案
4.广州某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涉嫌案
5.北京某项目ico涉嫌罪
6.平湖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7.上海某交易所技术方涉嫌集资罪
8.安庆某项目方涉嫌非法经营案
9.安庆某项目方涉嫌非法经营案
10.雅安某otc业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11.北京某投资虚拟数字货币理财案维权
12.北京某比特币委托理财仲裁案
13.某公司虚拟数字货币被盗案法律分析论证
14.某公司交易虚拟数字货币获利的刑事合规报告
流动性稀缺时,NFTFi失去了应用基础。 撰文:凯尔 市场头部NFT借贷协议BendDAO近期陷入挤兑危机。过去一周时间里,大量的ETH存款被从中取走.
7:00-12:00关键词:V神、BadGuys、OpenSea、知信链、元宇宙市场1.V神:自己对以太坊网络的影响力正在下降.
正如Vitalik所言,以太坊的合并预计将在9月13-9月15日发生,而今日的Bellatrix硬分叉升级,则是这次合并的前置准备工作,但它仍然会很重要.
最令人期待的以太坊合并现在就在眼前,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很热切的等待更新。一个名为ETHWCore的组织反对这一转变,他们也准备在主要更新发布后的一天内进行硬分叉.
?我们无法低估DID去中心化身份带给人类的意义,因为人是社会动物,而身份是社会关系的起点,不依赖于发行方的身份自由是自由的起点 身份管理是计算机技术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
X2Y2关于「自定义版税」的推文8月26日,NFT交易平台X2Y2发布推文宣布推出「自定义版税」功能,这项功能将允许买家自主选择他们希望为NFT项目做出贡献而支付的版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