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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今天 从智能合约的《民法典》适配性讲起_OS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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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人类商业世界最重要的制度设计之一,是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现。一般而言,合同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及身份合同等。在传统现实世界的市场交易中,国家通过颁行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指引民事法律行为,通过司法程序以自身强制力保障和救济。现实世界中的合同得以实现,往往有赖于中心化组织的强制力,那么,在基于区块链技术创生的去中心化Web3世界中,又由谁来保障和救济权利?答案就是智能合约。

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Web3世界中,智能合约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可以促进加密世界普遍应用价值的技术工具。但智能合约虽然具有自执行的技术优势,但却难以解决现实商业世界中的一切纠纷,诸多代码解决不了的难题还是需要回归现实世界,依仗传统法律来定分止争。因此,厘清智能合约的“法律”将其于现实世界的法律相联系就是至关重要的。今天飒姐团队就从法律视角来与大家深入聊一聊智能合约。

历史上的今天 | 法国牵头G7成立特别工作组审查加密货币监管问题:2019年6月21日,随着Facebook新加密货币Libra引发出监管问题,法国正牵头G7国家组建工作组以审查这些问题。法国央行行长Francois Villeroy de Galhau表示,加密工作组将由欧洲央行董事会成员Benoit Coeure领导,并将研究如何监管加密货币以避免和其他问题。法国央行行长表示,法国的目标是“对创新持开放态度”,但要坚持监管。

2019年6月21日,《人民日报》今日发表题为“知识产权保护,电商发展之基”的评论文章。文中指出,互联网的海量信息,电商平台上的海量商品,为一些假冒伪劣产品混迹其中提供了空间。但与此同时,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技术,可以比线下实体更加精准地识别正品和假货,快速准确打假侵权商家。[2020/6/21]

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

智能合约是什么?从智能合约的概念溯源来看,1995年尼克·萨博在提出该概念时对此提出了如下定义:“一个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更通俗的来讲,智能合约本质上是一套程序,在触发合约中的条件后自动产生某种结果,街边随处可见的自动售货机,其实就是现实中存在的“智能合约”。就像VitalikButerin数年前曾在某社交平台里说的,与其叫智能合约,不如叫“持久脚本”更能体现其作为技术工具的本质。

历史上的今天 | 前Mt.Gox首席执行官拒绝Brock Pierce重启交易所计划:2019年2月12日,Mt.Gox前任首席执行官Mark Karpeles就此前比特币基金会主席Brock Pierce欲为该交易所债权人制定交易所重启计划一事做出回应。Karpeles对Pierce重启交易所的合法性提出质疑。Pierce声称可以在一年内解决债权问题,而无需目前估计的3-5年。但Gox涉及许多复杂的法权结构,可能需要更多时间。Karpeles表示不相信所有债权人都会支持Pierce,所以可能只会导致更多的分歧。[2020/2/12]

那么,智能合约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飒姐团队认为:可以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按照传统法学理论,合同成立的要件有三:适格的主体;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至于合同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抑或是代码形式来签订,并不构成民事法律性为有效性的障碍。那么,只要智能合约中的代码可以被视为法律规定的适格“要约”和“承诺”,智能合约就可以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

历史上的今天 | 马来西亚对ICO和加密货币的交易进行监管:2019年1月14日,马来西亚财政部长在一份声明中表示,马来西亚将规范ICO和加密货币交易。财政部长称,根据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的规定,预计委员会将在第一季度末推出一个框架,对于“在马来西亚的数字资产交易所发行ICO和交易数字资产的相关监管要求”作出规定。

2018年1月14日,巴西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禁止本地投资基金直接投资数字货币,因为数字货币“不是金融资产”。而有意通过投资外资而间接投资数字货币的本地机构,应当等待监管机构的进一步通知。[2020/1/14]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某种程度上说,智能合约中的代码只要具体明确,就可以被视为“要约”。而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时,只要对方明确知悉智能合约的内容,使用私钥进行签名,即可以被视为“承诺”。飒姐团队认为,此时的私钥签名应当与传统意义上的手写签名、按手印、盖章等具有同等效力。

历史上的今天 |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已成立加密货币工作组:2019年1月12日,印度皇家银行发布警告称,如果客户沉迷于加密货币交易,将终止其账户的使用。

2018年1月12日,美国财政部长史蒂文·努钦(Steven Mnuchin)表示,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一个评估金融体系风险的政府机构)已经成立了一个专注于加密货币的工作组。

2018年1月12日,西班牙Santander银行的葡萄牙分行Santander Totta限制来自各种加密货币交易所的交易,声称这些交易所正在交易非规范的金融产品。[2020/1/12]

智能合约实践合规要点

虽然智能合约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被认定为“合同”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与传统合同所面临的问题一样,并不是所有的智能合约都是有效的合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四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历史上的今天 | 俄罗斯公布了限制ICO以及投资者的法案内容:1.2017年12月27日,俄罗斯财政部公布了即将提交的法案中关于监管初始投资品(ICO)的提议,其中包括ICO可以筹集的最高金额以及对不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限制。俄罗斯财政部副部长阿列克谢?莫伊塞夫(Alexei Moiseev)阐述到,一次ICO筹集金额的最高限制为10亿卢布(约合1730万美元),每个不合格投资者最多只可以投资5万 (约合864美元)。

2.2017年12月27日,日本最大的金融集团三菱日联(MUFG)正在准备一项服务,以确保比特币的持有者免受他们使用的加密货币交易所遭受的任何失败或损失。在这种服务中,比特币与其加密货币交易所的资产是区别开来的。

3.2017年12月27日,以太坊企业联盟(EEA)已经在数字标识、能源和多平台互操作性上创建了三个工作组,以利用以太坊技术在这些领域创造和交付具体的进展。工作组成员包括英特尔(Intel)、微软(Microsoft)和万事达卡(Mastercard)等公司,是企业和以太坊开发初创企业的集合体。[2018/12/27]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三种:重大误解,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显失公平,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例如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签订的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欺诈、胁迫,例如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当然,由于智能合约具有自强制性,在合同约定条件具备后,即使不依靠其他强制力,智能合约应该也可以不被干扰、不可抵赖地履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即使智能合约的条款出现法律上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只要达成执行条件依然会被执行,但这并不代表合同当事人不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即使智能合约已经被执行,合同当事人依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得到救济。

因此,飒姐团队认为,为了避免智能合约无效或被撤销,在拟定智能合约时,务必需要注意:

缔约主体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上,智能合约的缔约主体是否是智能合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要件在法学界颇有争议,部分学者主张智能合约无需要求主体适格。但飒姐团队认为,如果对智能合约的主体不加要求,那么很有可能会对某些特定群体或用户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使用智能合约的过程中,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同样,如果将查明智能合约使用者是否适格的义务赋予平台,那不仅在实践中难以切实履行,也会导致平台增加过多的合规成本。

因此,参照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飒姐团队认为,智能合约缔约主体的查明可以参照《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智能合约提供方和区块链技术提供方做好基本的KYC和信息审查即可。

拟定并签署与智能合约内容一致的合同文本,并约定以合同文本内容为准。现实中,大部分人都不是程序员,并不具备审查智能合约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那么此时拟定并签署一份以文字形式清晰描述合同条款、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文本就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可以使不懂技术的合同当事人更加清晰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另一方面,在出现纠纷时也能更加便于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清事实,作出判决或裁定,使得合同当事人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利。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如前所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能使得智能合约的某些条款甚至是整个智能合约无效。当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使得合同条款无效。

作为格式条款的智能合约,需满足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与智能合约具有相似性,其同样可以被反复使用,任何主体都可以在区块链上使用同一智能,且大部分智能格式合约都无法协商变更。那么此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就需要对智能合约的重要条款作明显的提示或说明。飒姐团队建议,作为提供格式条款型智能合约的一方,应当以合同文本的形式对智能合约代码内容进行准确、充分的解释和告知,并对其中的重要条款作出明显的标记,以符合法律的要求,防止合同条款无效。

写在最后

智能合约不仅是Web3世界中的重要应用,更有可能成为我国推进数字人民币及其配套设施的关键技术。诚如央行发言人所说,去中心化并不一定是智能合约的本质属性,智能合约作为一种促进商业活动、降低交易成本的技术工具,在我国推进数字化建设的道路上大有可为,甚至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不少法院将其作为执行工具,破解执行难的问题。

飒姐团队认为,目前在普通的民商事活动中应用智能合约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并且由于其具有可观测性、可验证性、隐私性和自强制性,已经越来越突破加密世界的局限,成为赋能实体经济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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