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成都作为数字人民币的最近试点城市之一,向公众发放了20万个DCEP红包,总金额达4000万元人民币,也成为了中国第四个进行相关试点的大型城市。根据商务部要求,DCEP还将陆续在南京、杭州、海南等28个省市,包括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各大场馆开放试点。
人均200元的免费红包让不少中国老百姓第一次尝到了数字货币的甜头,但数字货币的概念其实并不算新鲜:早在2014年我国便启动了DCEP的研发工作。谈及DCEP的快速推广,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樊晓娟律师指出了特殊背景,近两年来,“因疫情、国际形势变化以及人民币国际化的需要,数字人民币落地进程提速”。
中国在这个突然提速的过程中并不孤独:国际清算银行的最新调查显示,截至去年底,在受访的60多个国家的央行中,86%已经开始了数字货币的研究,且至少36家央行已发布数字货币工作进展。其中,10%的国家央行已上线数字货币试点项目。
美联储主席鲍威尔:央行数字货币(CBDC)必须可验证身份,确保隐私:金色财经消息,美联储主席鲍威尔表示,现有的法规并没有考虑到数字货币。必须有新的规则、法律和框架来处理数字货币。我们不知道一些数字产品在市场压力下会如何表现。我们尚未就央行数字货币做出任何决定。我们正在积极研究央行数字货币的好处和成本。 央行数字货币(CBDC)必须可验证身份,确保隐私。(金十)[2022/3/23 14:13:43]
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刘扬也注意到了各国加速推进数字货币研究的现状,他指出,因此,DCEP在条件成熟时理应尽快投入应用,这“既符合实际需求,也有利于我们在世界范围内始终保持数字货币领先地位”,从而为中国在未来世界货币体系的竞争中占得先机。
监管现状
根据中国央行的相关定义,DCEP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与纸钞和硬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因此,刘扬律师告诉ALB,目前中国法律关于现金的相关规定对DCEP而言仍具有一定适用性。
金色晨讯 | PayPal宣布退出Libra协会 Bakkt比特币期货合约已进行首次大宗交易:1.PayPal宣布退出Libra协会,未来会继续与Facebook合作。
2.欧盟将敦促G20对Libra等稳定币做出回应。
3.众议院议员敦促扎克伯格出席会议讨论Facebook加密货币计划。
4.Bakkt比特币期货合约已进行首次大宗交易。
5.香港证监会发布针对持牌虚拟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条款。
6.红海精密创办人郭台铭:正在筹划研究推出版Libra。
7.V神:以太坊2.0公共测试网很快会推出 权益证明机制很快就可以启动。
8.吉尔吉斯斯坦总统:必须谨慎对待加密货币及其对经济的影响。[2019/10/5]
虽然DCEP的本质属于“流通中现金”,换句话说,它与现金并无差异,但“我国目前与其相关的法律体系尚处于立法阶段,仍欠缺直接的法律依据。”樊晓娟律师补充道,“相信随着DCEP试验的不断推进和成熟,法律体系也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万向区块链邹传伟:在DC/EP中区块链用于数字货币的确权登记 居于辅助地位:万向区块链首席经济学家邹传伟表示,支付系统(乃至金融基础设施)分为账户范式和Token范式,前者以银行账户体系为代表,后者以区块链为代表。邹传伟分析认为:DC/EP发行登记子系统由中央银行负责维护,是中心化的,不需要运行共识算法,这样就不会受制于区块链的性能瓶颈。在DC/EP中,区块链用于数字货币的确权登记,居于辅助地位,比如网上验钞功能。邹传伟也曾表示,DC/EP和现金的投放路径类似,二元体系设计考虑了商业银行利益,预计会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去拓展零售支付和零售业务。(中国经营网)[2020/4/26]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第一次正式提到“数字货币”。《意见》指出,中国将“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该《意见》的发布使得数字货币首次被纳入司法保护范畴。
声音 | 杜金富:不理顺优化创新金融制度,很难解决当前数字货币市场的乱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杜金富在《中国金融杂志》发表题为《数字货币发行理论与路径选择》文章。他认为,当前,加强对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研究,对数字货币发行和虚拟货币管理都非常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与数字货币发行相关的金融制度。技术基础固然很重要,如果不理顺优化创新金融制度,也很难解决当前数字货币市场的乱象。[2018/7/5]
值得关注的是,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草案》第十九条在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币单位的第十七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樊律师说,“这次修订若正式生效,将明确数字人民币属于人民币的法定形式,为数字人民币发行奠定了法律依据。”此外,该草案还重申,除DCEP外,广泛禁止生产和销售数字代币以替代人民币。
考虑到DCEP快速发展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刘扬律师提醒道:“要真正处理好DCEP的高效便捷与个人信息数据泄露、强化货币监管与保护个人隐私、数字货币电子支付与人民币数据化、隐私数据安全与流动互通之间的矛盾,才能实现DCEP的‘初心’。”
声音 | 与数字货币相关的ICO融资须纳入金融监管框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6日发表题为《分布式账户、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发展与监管研究》的工作论文。论文指出,与分布式账户、区块链、数字货币相关的资金交易结算、衍生产品交易、ICO 融资、运营交易场所等活动均为法定金融业务,须纳入相应的金融监管框架,在许可范围内合规审慎经营。论文认为,针对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监管者应遵循“技术中立”原则,按照金融业务本质实施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及时对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穿透定性”,防止冒用“技术”名义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加强对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合作的监管,强化对信息科技风险、外包风险和其他操作风险的管控;同时,持续加强跟踪研究和监测分析,做好专业知识、人才队伍、政策措施等方面储备。[2018/6/28]
引入竞争
DCEP未来将采取双层运营体系,这是指央行先把数字货币兑换给商业银行,再由这些商业银行兑换给公众。据刘扬律师介绍,该体系不会改变现有货币投放体系和二元账户结构,也就不会对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形成竞争,因此DCEP的运营体系决定了它离不开商业银行的特性。
除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提供DCEP的相关服务外,由蚂蚁支持的网商银行及腾讯支持的微众银行也将加入DCEP试点推行。网商银行在一份声明中称,它作为DCEP研发参与机构之一,将按照中国央行总体安排稳步推进试点测试工作。
民营银行参与DCEP试点,与国有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在樊律师看来,这表现了监管层对市场主体的平等对待,将给予民营银行参与新型人民币业务的机会,有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银行业竞争体系。与此同时,民营银行也将发挥它的“鲶鱼效应”,激励银行业的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刘扬律师补充道,实力不凡的民营银行“在互联网科技巨头的扶持下,还能够在不同领域和视角强化对DCEP的试点和推广,对DCEP的全面发展无疑更有好处”。
樊律师也赞同这一观点,因为“网商银行、微众银行等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也已经在相当一部分用户中培养了无现金支付的使用习惯。”她认为,“民营银行的参与使得DCEP能够适应多元化支付习惯,从而有助于DCEP的推广,以及人民币从实物货币到数字货币的平稳有序过渡。”
打破独占
在中国,移动支付无处不在,但最常用的方式几乎都由两大互联网巨头把控。DCEP试点的稳步推进,或将意味着中国正在遏制支付市场的二元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现有支付形式的发展。
在樊律师看来,DCEP的推出对支付市场及金融科技企业的打击的确存在。就法律监管而言,“支付市场/金融科技近年来确实出现了无序竞争的现象,确保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基本职责。”她说,“我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会遵循‘坚决打破垄断,纠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原则。”
刘扬律师告诉ALB,对用户而言,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DCEP的现金属性决定了其无法产生利息,而支付宝和微信则可以为用户提供更多的理财方案。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刘律师认为DCEP所具备的特别优势比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更为先进,因为其“无需账户、无需手续费、无需联网,就能够实现价值转移”。
樊律师也提出,DCEP的推出对于支付市场和金融企业的发展“会有更多想象空间”。“DCEP推出前,由于缺乏法定数字货币,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属于法定货币,不允许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一些创新业务在技术层面缺乏支付工具,合规层面缺乏法律支持。”她表示,“在DCEP推出后或许将会有很多创新业务涌现,活跃金融市场,从而服务实体经济。”
机遇与挑战
谈及DCEP对金融科技企业的影响,刘扬律师指出,未来的竞争将会发生在由“支付通道”向“支付载体”的转变:不同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支付通道,DCEP的本质是载体,相当于“钱包”。
“未来金融类科技企业的主要竞争赛道是‘钱包’领域,谁的‘钱包’做得好,用户愿意使用,就会拥有更多的流量。在这方面,金融科技类公司的现有生态也完全可以嫁接到DCEP领域中来,衍生品会越来越多,‘钱包’的受众也会越来越广。”刘律师说。
除此之外,他还对DCEP的中心化属性进行了解读。他告诉ALB,DCEP所采用的“可控匿名”使得虚拟数字货币的交易将有迹可循。因此,在处理好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对交易的追踪或能实现对货币数据的全方位监管,从而“有效遏制金融、涉税、涉汇类犯罪,同时也更有利于打击灰黑产业”。
樊律师则对金融科技类企业跨境业务的合规提出了隐忧,由于该类企业“有相当一部分跨境业务,这要求他们不但要遵守国内的法律法规,还需密切关注国际规则变化,否则可能面临严重的处罚,甚至业务运营的禁止”。
刘律师也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DCEP的发展将会倒逼金融科技类公司更加注重合规,使得“一些真正想做事、能做事的公司沿着合规的路子逐渐发展壮大,而那些游走在灰色地带的伪金融类科技公司注定会被淘汰”。
来源:券商中国 原标题:三协会最强围堵!虚拟币交易涉嫌非法集资,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三家协会预警!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官网5月18日消息,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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