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俊 实习生 骆婷 北京报道
2022年11月,国家发改委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指出,十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总体规模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但我国数字经济还存在大而不强、快而不优等问题。数字经济治理体系还需完善,跨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治理机制还需完善,治理能力仍需持续提高。
接下来如何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推动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关于数字经济的建设是2023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多年来关注数字经济发展,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提出了加快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专门立法、构建数据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等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梁伟:规避元宇宙产业风险,亟需加强立法和标准建设:3月7日消息,全国政协委员梁伟提到五大元宇宙管控风险,一是数据安全的风险,二是法治监管的缺失,三是金融风险,四是社会伦理的风险,五是技术风险。梁伟表示:元宇宙作为移动互联网的后续跨代产品,是全球抢占的数字产业前沿业态制高点。面向元宇宙,我们既要促进发展,加快布局,也要强化风险管控,方能行稳致远。[2022/3/7 13:41:41]
受访者供图
在皮剑龙看来,资产数字化,是发展新型数字经济的必然选择。第3代互联网(Web3.0)将数据与虚拟财产(数字资产)列为重要支撑,认为下一代互联网会是价值网,而区块链、智能合约、预言机、元宇宙、人工智能等等科技,是资产数字化的重要科技。
全国政协委员:区块链应“文责自负”,严把上链关: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傅川表示,基于区块链的相互监督和上链信息的不可篡改性是建立信任的基础,在社区治理中运用区块链技术,可以极大地减少多元主体间的监督成本。他同时强调,一定要严把上链关,遵循“文责自负”的原则。(新京报)[2020/5/23]
他指出,中国特色的虚拟财产是非金融化的,不触及货币,也不是金融产品,而类似于商品的数字化。此类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映射到实体资产,可以有对应的实体资产在物理空间,这些实体资产是商品(例如酒,茶,食品,艺术品,门票),而不一定是纯虚拟资产。中国虚拟财产更重视实体资产,不触及货币或是金融,助力实体产业,包括千行百业。
皮剑龙认为加快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立法,既是加强国家竞争力的需要,也是保护民众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加强监管的需要。
全国政协委员周延礼:区块链在保险行业形成了三大应用效果: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表示,区块链、人工智能、新兴大数据技术与保险行业的深入融合,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目前区块链在保险行业基本上形成了三大应用效果:一是打造互联互通的新格局,横向打通了保险行业内部,纵向打通了行业和其他产业链之间的连接,打破了各机构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了资源的联动整合。二是重塑保险信用的基础,应用场景不断丰富,助力全行业构建基于信用机制和安全的体系。三是构建行业交易的共赢生态。比如,上海保交所利用区块链技术赋能,这个应用效果体现在提高了市场的效率,防范市场风险,构建了高效的保险产业链。(中国经济导报)[2020/5/20]
“当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范畴、保护范围、权利属性、权利和义务内容等研究已较为深入,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进行专门立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他指出。
声音 | 全国政协副主席陈元:区块链在供应链金融等产业中 有潜力发挥作用:据新京报报道,在10月27日举行的首届外滩金融峰会上,峰会组委会主席、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陈元表示,目前区块链技术已被广泛运用到多个领域。区块链技术能够提高结算、清算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区块链技术有力地推动了数字货币的创新与应用。在供应链金融、医疗信息化、教育资源共享等产业变革中,区块链技术都有发挥作用的潜力。陈元也提到,我们也要警惕新技术的安全,加强对新技术的引领和规范。[2019/10/27]
具体而言,皮剑龙建议,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形式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与范围,清晰界定网络虚拟财产领域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启动相关立法进程。在这一法律正式颁布之前,建议先由国务院起草颁布《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发布关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解释,由网信办、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总行、证监会等部委起草发布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登记、确权、交易的系列相关规章。
此外,鼓励地方“先行先试”,率先制定具有本地特点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相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技术标准,规范网络虚拟财产业务与行为;确立网络虚拟财产损害赔偿机制;建立网络虚拟财产托管中心以及认证中心,建立购买国内网络虚拟财产保障机制。
随着数据经济的发展,数据要素的作用日益凸显,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逐渐得到重视。
皮剑龙认为,数据本身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但经过技术开发或者智力创作后所生成的内容则可以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作为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作为数据库软件的计算机程序,以及大数据的分析方法等。一般来说,只要数据控制者付出足够劳动,形成有价值的智力成果,体现人类的创新活动,未来便有可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他指出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乏统筹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尚未建立。二是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对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多的是从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入手,要求被保护的数据知识产权具有“独创性”,而对于数据本身并不涉及,对数据本身的保护主要依据《民法典》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样的保护思路已经落后于数据时代的需要。”他表示。
对此,他进一步指出要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
首先,健全数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一是制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通过专门立法确定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界定申请注册的数据知识产权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保障数据知识产权产权人的产权权益、弥补知识产权产权人的经济损失。还要结合科技发展需求,给予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衍生品的发展空间。二是完善现行的著作权法保护体系,探索将海量的数据信息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中。三是,运用好专利法、商标法进行其他环节的保护。在数据的采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方案、方法,以及对自己经济价值较高的数据申请注册商标等数据知识产权。
其次,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机制。要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措施,使得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有针对性;也要拓展数据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范畴,减少侵犯数据知识产权现象的发生。
再者,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监控平台,加大侵权处罚力度。
除此之外,要加强数据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建立海外数据知识产权的法律援助制度,支持和帮助国内企业进行海外维权,并着力构建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构建数据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执法交流活动,积极探索数据知识产权领域加强对话与合作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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