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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在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有法律风险吗?_GUSDT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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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人民日报》旗下的《人民网》刊发了一篇关于“虚拟货币”的文章,这篇文章的发表在当下OK交易所事件持续发酵,火币受到负面消息困扰的情况下,可谓是“正逢其时”。

这篇文章有两位作者,其中一位正是不久前公开表态:5-10年内任何虚拟加密货币在国内都不会合法的何亦凡。这就使得这篇文章更值得玩味了。

在某种程度上,我认为它代表了官方对数字货币交易者及投资者的一个提醒和警示,我们要仔细品味文中的用语并用它来指导和规范我们未来的投资行为。

整篇文章共分了三段,分别对“虚拟货币”的获取、“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这三方面的法规进行了详细的解说。

研究员:尚未有区块链积分应用在国内形成商业模式:某大型科技公司研究员负责人坦言,目前为止,尚未有区块链积分应用在国内形成商业模式。企业基于联盟链开展区块链积分后,其自身仍是中心化的一家,并未去中心化,让区块链技术失去了本身有的意义。炒作概念以后,未能让业内乃至旁观者看出区块链技术与互联网技术落地积分场景的区别度。再者,有些机构并不是不想让用户花钱购入代币,而是受国家政策所限。用户通过签到、做游戏等劳动换取所得,即便通证本身未进行募资,也属于投资物范畴。(中国经营报)[2020/8/15]

总体来说这篇文章中有以下几段话值得我们关注:

青岛中程:在国内重点围绕区块链溯源等领域进行布局:青岛中程(SZ300208)在问董秘平台表示,公司实施“一体两翼、国内外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在国内方面,根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和青岛市产业升级发展要求,设立智能制造控股子公司,在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领域开展布局,重点围绕大数据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溯源等科技创新型产业的技术研发与市场化应用领域进行布局,从未放弃国内市场。[2020/3/25]

1“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通过挖矿、空投或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层面是不支持上述活动的”

21世纪经济报道:通过虚拟货币理论上在国内不可行:3月24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文称,实际上,与反的搏斗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新动向是互联网化,花样翻新后,比特币、聚合支付、网贷跑路、跨境电商都可以成为的手段,而反模型也在据此迭代更新。通过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理论上在国内是不可行的,因为根据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中国计算机学会信息系统专委会委员、复旦大学中国反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李振星表示,虽然在国内不能碰,但也有不法分子在境外支付结算比特币,然后转到国内账户,国内的金融机构不会知道。但实际上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卡行、结算收单行,应当仍然有合规责任。[2020/3/24]

这段话通俗地说就是在不涉及用人民币买卖的情况下,大众通过挖矿、空投或赠予方式获得的数字货币在我国不支持,但不是违法行为。因此这类行为不违法,可以做。

声音 | 肖飒:以太坊、EOS若在国内建立节点 需在网信办备案:在上周,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记者发现不少海外公链、联盟链以及运营团队在中国,但基金会设在海外的公链项目对备案仍持观望态度。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称,如果以太坊、EOS要建国内节点,或者让国内开发者加入的话,也需要进行备案。若拒不备案,项目开发、项目运营、项目获客、项目线上线下活动等等都会受到影响。[2019/2/22]

2“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从某组织或个人处取得的‘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该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从事因发售、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兑换等业务而涉嫌违法”

这段话通俗地说就是任何在境内提供人民币买卖数字货币渠道或者作为买卖中介的行为是违法的。

3“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通过合法出境的资金从任何其他方购买‘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这段话通俗地说就是我们如果在境外用合法资金买卖数字货币不违法。

4“当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种‘虚拟货币’,通过以币币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种‘虚拟货币’,在不涉及的情况下,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这段话通俗地说就是币币交易不违法,比如我们在去中心化交易所上进行币币交易是不违法的。

5“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提现后,不论地区和币种,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这段话通俗地说就是所有数字货币变现为法币后,都需要向国家交税,否则违法。

6“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

这段话讲的就是了,也是最近OKEX事件最有可能的直接导火索。

7“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并在中国境内建立人民币通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行为,被法律禁止”

这一点实际上是现在所有交易所游走的灰色地带,严格地讲,所有的交易所都违反了这一条。

这篇文章详细讲解的内容远不止上面这7段,但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下面五点:

1境内用人民币买卖数字货币是非法,提供这类买卖渠道也是非法。

2币币交易不违法。

3卖出数字货币要交税,否则违法。

4用数字货币募集人民币违法。

5挖矿、空投、赠与数字货币不违法。

6境外交易数字货币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尽量减少交易,从短线投机逐渐转变为长线投资。这一方面规避交易风险,另一方面规避逃税风险。

除此以外,我认为未来可能会有一个新趋势出现:那就是数字货币挖矿可能会成为越来越多人进入这个领域的方式。

因为从这些规定看,几乎所有获取数字货币的方式都有法律风险,而只有挖矿目前看是没有法律风险的。投资者首先通过挖矿获得比特币或以太坊,然后再用比特币、以太坊进行币币交易从而获取其它数字货币,这几乎是唯一能规避所有获取和交易数字货币风险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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