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国内#品牌+NFT=NFT#的模式如火如荼进行中的时候,4月24日晚,中国李宁官方微博宣布:[中国李宁无聊猿潮流运动俱乐部]突袭发售!并配文:来自Web3.0名门望族Bored Ape Yacht Club无聊猿游艇俱乐部成员#4102号#,接棒#无聊不无聊#快闪主理人。几天后的4月29日,绿地集团宣布购入BAYC#8302,并称将其推出作为绿地集团数字化战略的NFT形象。这种#NFT+品牌#的结合,玩出了品牌营销新范式。当然,作为法律人,笔者更关注的是与NFT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为什么BAYC可以和品牌联名?其他的NFT也可以这么做吗?
我们首先要指出:拥有NFT的所有权,并不必然拥有其指向的作品的知识产权。现阶段,国内绝大多数基于#品牌+NFT#产生的NFT并不包含知识产权,国外很多NFT项目也是如此,比如NBA Top Shot。
无聊猿游艇俱乐部(Bored Ape Yacht Club,以下称BAYC)是个例外!
(https://boredapeyachtclub.com/#/terms)
BAYC官方网站公开的条款“所有权”章节部分是这样表述的(总结):
I.你拥有NFT的所有权。每个无聊猿都是以太坊链上的一个NFT,当你购买了一个NFT,你就完全拥有了NFT底层作品无聊猿。NFT的所有权完全由智能合约和以太坊网络来调节,在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以扣押、冻结或其他方式更改任何无聊猿的所有权。
II.个人使用。在您继续遵守本条款的前提下,Yuga Labs LLC授权您在全球范围内免费使用、复制和展示购买的艺术品以及您选择创建或使用的任何扩展品(有限制)。
III.商业用途。在您继续遵守本条款的前提下,Yuga Labs LLC授予您不受限制的、全球范围的许可,允许您为创作基于该艺术品的衍生作品(“商业用途”)而使用、复制和展示所购买的艺术品。这种商业用途的例子包括:将艺术用于生产和销售展示艺术复制品的商业产品(t恤等)。
需要注意的是,BAYC并未授权BAYC NFT的持有者使用其品牌名称和标识。著作权授权与品牌授权是两个概念。
从法律视角来看,上述条款,是以许可的方式授予了BAYC NFT的持有者个人使用和商业使用的权利。而正是基于这些权利,购买者在购买了BAYC NFT之后,才能以联名的形式发售其产品。(行业内有人指出,李宁是直接购买了BAYC#4102以后开展的营销活动。)
“法律”在传统品牌与Web3.0名门望族之间架起了桥梁。BAYC NFC的版权条款,为其成为NFT赛道的顶流和商业宠儿注入了活力和生命力。
关于CC0
除了BAYC之外,关于NFT在项目方与持有者之间知识产权分配问题,CC0是不可避免的另外一个话题。
上海:支持区块链在文化创意产业的集成应用和创新:金色财经报道,9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上海市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十四五”规划》,《规划》要求提高文化创意产业数字创造力,推动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区块链等在文化创意产业的集成应用和创新。[2021/9/2 22:55:05]
CC0,即Creative Commons 0(creative commons–no rights reserved),也被称为“不保留任何权利的共享知识产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标准,强调知识产权属于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CC(“Creative Commons”)是美国一个非营利性知识共享组织,其发布了许可标准CC0,允许创作者声明他们的作品属于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
(CC0通用协议模板)
在以往,全球大多数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会自动授予创作者、艺术家对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等权利,并在法律上给予保护,而无论创作者、艺术家是否想要这些权利。
多年以来,互联网上一直流传着information wants to be free的著名口号,即信息渴望自由。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信息以越来越快的速度传播到越来越多的人手中,从1980年的个人电脑,到现如今的区块链、Web3.0网络,信息的自由流通速度呈指数级增长。
各司法辖区的著作权立法保证了在信息不断加速流动的大环境下,能够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创作者的权利,保证创作者通过其创作获取报酬,为创作者创造了创作的友好环境。
与此同时,法律制度在保证创作者自动获得著作权的同时,也允许其以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并获取报酬,这是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基础。
而在CC0的模式下,创作者以书面承诺的方式,放弃了绝大多数著作权,创作者声明其作品属于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其允许世人对其作品改编,甚至用于商业目的。
CC0是当今世界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下一种知识共享的社会实验。而在Web3.0和区块链领域,CC0和NFT的结合,正在掀起另一波知识产权实验新浪潮。
Yuga Labs(BAYC NFT母公司)虽然授予了BAYC NFT的持有者较大的著作权自由(个人使用和商业使用的权利),比如可以以持有的BAYC NFT生产、销售衍生品,但正如前文强调的那样,持有者在使用其购买的BAYC NFT时,并不能使用BAYC的品牌名称和标识(比如商标权)。
NFT赛道的另一个顶流CryptoPunks(CryptoPunk #5822 以8000ETH的价格售出,在出售时价值约2370万美元),Larva Labs(CryptoPunks的母公司)甚至限制CryptoPunks的持有者们制作衍生产品或使用其品牌。
(CryptoPunks系列NFT)
Larva Labs自己保留了对CryptoPunks系列NFT的相关知识产权。其持有者持有的,也许也只是CryptoPunks本身了。(今年3月12日,NFT品牌BAYC的发行方Yuga Labs和CryptoPunks发行方Larva Labs在推特上联合发布了一份声明,Yuga Labs从Larva Labs手中收购了CryptoPunks和Meebits的合集,CryptoPunks的著作权等权利有可能会像BAYC一样赋予持有者。)
也许大家正是厌倦了这样的知识产权限制,一些CC0+NFT的项目出现了。
以Mfers为代表的诸如Cryptoadz、Nouns等CC0 NFT项目横空出世,其赋予其持有者完全开放、完全共享的知识产权自由,你甚至不用购买其NFT,也可以作为个人使用和商业使用。
(Mfers在Opensea)
截至发稿日(2022年5月7日),Mfers在Opensea历史销量排行版的第43名,总销售额为35788.94个以太坊,目前的地板价为5000美元。
用知识产权实验似乎已不足以解释、理解Mfers,因为你甚至不知道,当你花费5000美元去购买一个Mfers时,你到底买到了什么?
无论是项目方,还是作为持有者,你甚至不拥有Mfers的任何著作权、商标权。无论你是在web2.0里简单的复制Mfers,还是在基于区块链的Web3.0里改编Mfers制作衍生品,都是完全自由的。
当然,也许我们在讨论的这个问题本来就不成立,因为Mfers的“持有者”可能根本不在乎这个问题。
根据媒体报道,BAYC首席设计师在与滚石记者的采访曾中解释道,无聊猿的模型设计与她本人的审美息息相关,其创作的构思是一只即便拥有世界上所有的金钱和时间依旧对生活感到厌倦的猿猴。
(Mfers创作者twitter截图)
无独有偶,Mfers的创作者在其Mirror的文章“what are mfers”中表示,他与他所画的Mfers形象在情感上产生了共鸣。那个抽着烟,带着耳机,慵懒地摊在椅子上操控键盘的火柴人,使他意识到这个形象原型就是在web3.0里的他本人。
因此,无论是直接从商业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去看待Mfers,可能都是片面的。无论是BAYC还是Mfers,都带有Web3.0社会文化风潮价值内核的普世性质,也许是“躺平”,也许是“丧”,也许是对新一代互联网的向往。
将视野转回国内,笔者在前文中也提起,国内是以#品牌+NFT=NFT#的模式在开展本土化的NFT,这与国内监管政策要求的“应当有价值支撑”相对应。
此外,国内对于NFT监管的导向正如其“数字藏品”的叫法,更多的强调“收藏”属性,而不是作为投资,或者是监管所说的投机。
现如今,国内的数字藏品包括以下类型:
一是博物馆类NFT。在国内弘扬传统文化的大背景下,博物馆因为馆藏资源的天然属性以及丰富多样性,使得该类NFT成为目前国内NFT的一大主流。这种模式下,通常是由博物馆与数字藏品平台合作,由博物馆提供IP(文物等),在数字藏品平台发行NFT。
通常情况下,以实物艺术品为基础,制作NFT,需要得到作品的著作权授权主要是著作财产权当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其中又涉及到馆藏资源著作权、品牌、商标权授权等。也包括因馆藏资源著作权保护期是否满50年而存在不同。限于篇幅,我们会在以后的文章中专门就博物馆馆藏资源知识产权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二是艺术家类NFT。主要包括两种,其一是艺术家以其实物作品(比如美术作品)为基础,授权给数字藏品平台,由其制作NFT。其二是数字艺术的NFT,即美术作品并非实物,其本身就是以数字(电子)形式呈现。这两类同样都需要获得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
三是IP周边类NFT。这里的IP特指在商业上可变现的财产。比如电影电视剧周边类NFT,漫画游戏周边类NFT,音乐MV类NFT等等,国内最早的数字藏品大多数是这一类。该类NFT的制作也需要从IP方获得相应授权。
之前流行一种说法是“万物皆可NFT”,这样的表述并不严谨,参考三协会的倡议,金融产品、保险、黄金等不可NFT化。
以上各个类型的国内数字藏品,作为购买者而言,都无法获得NFT所关联的或者NFT所指向的内容或者作品的著作权等权利。
究其原因,是因为这种模式下的NFT,本身都是在获取授权后制作,而且大多是以“复制”的形式批量创设,这样的NFT,难以成为著作权的载体。
围绕着NFT所产生的版权问题,是灵活且复杂的,因其模式更加灵活,所以面临的法律问题不尽相同。又因其本就是一类全新的事物,加之法律滞后性,也使得相应的法律问题变得复杂。
区块链运行的法律基础设施与技术基础设计一样复杂,之于NFT而言,当我们谈论NFT的所有权时,可被证明的稀有度,相关信息不可篡改等这些特点,均是由智能合约予以约束的,智能合约就像区块链世界的法律文件一样,向用户明确所有跟NFT相关的规则是什么、如何运行、用户有哪些权利等等。而在这样的规则当中,思考法律问题应当是设计NFT过程的一个重要部分。
参考文章:
文森特二 Vincent222:浅谈我所理解的NFT和Metaverse
mfers中文社区,alittle.bit,NFT的CC0迷雾:当我们持有NFT,实际拥有什么权利?
Medium,原文作者:James Grimmelmann & Yan Ji ?& Tyler Kell,NFT,仍在版权法边缘疯狂试探,星球日报Katie译
PANews峰峰:CC0 NFT:一场关于共享知识产权和收益的大型实验
Mingzin DeFieye:mfers:丧文化,后亚文化下的web3.0新部族
标签:BAYCDAOCRYCRYPTOHIBAYCAssangeDAOCryptoDash TokenBilliard Cryp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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