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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解密亚洲区块链公司架构,你都看懂了吗?系列(四)新加坡基金会发代币,税务是“优”还是“忧”?_G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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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三期的文章中,我们带大家解密了亚洲区块链的公司架构讨论了当下币圈内颇为关注的几个话题,包括代币发行主体的形式——《系列“基金会”还是公司?》,代币发行法律框架——《系列代币发行法律框架中的伪命题》及《系列代币发行法律框架实务操作》。这一期,我们继续解密币圈的另一个热点话题:以新加坡基金会作为代币发行主体,是否存在所谓的“税务优化”,又或者是“弄巧成拙”?有的项目方甚至业内专业人士提出在新加坡设立“基金会”作为代币发行主体可以享受所得税的豁免,但结果真的如其所愿吗?下面我们就来为您一一解答。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加坡法律,所有新加坡的实体除非有税务“豁免”,否则都要针对其“新加坡来源”的“收入”缴纳17%的企业所得税。那么问题来了,“基金会”能有税务“豁免”吗?代币发行的收益算是“新加坡来源”的收入吗?代币发行的收益算是“收入”吗?“基金会”有税务“豁免”吗?

Coinbase CEO:中国央行数字货币对美国构成威胁:Coinbase CEO布赖恩·阿姆斯特朗(Brian Armstrong)强烈认为,中国央行数字货币将对美国构成威胁,他已经与机构负责人和立法者讨论了他的担忧。两个月前的5月11日,布赖恩(Brian Armstrong)与美联储主席鲍威尔(Jerome Powell)和前众议院议长保罗·瑞安(Paul Ryan)举行了会面。直到上周五,即7月2日鲍威尔的会议日历公布后,该会议才被公开。日程显示,该会议持续了30分钟。(Newsbtc)[2021/7/4 0:26:12]

根据新加坡法律,经过政府批准的慈善机构的所得税是可以获得税务豁免的。有一些人以此认为,在新加坡设立“基金会”就可以享受税务豁免。有一些区块链项目使用了新加坡“基金会”作为代币发行主体,对外宣称是非营利性目的而建立的。实际上呢,我们在《系列“基金会”还是公司?》提到过,基金会和非营利组织并不划等号。截止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作为代币发行主体的基金会得到过该种税务豁免。代币发行的收益是“新加坡来源”的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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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新加坡来源”收入指的是:1.在新加坡产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2.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源的收入。对于大多数区块链项目来讲,代币发行所获得的资金来源确实都不属于新加坡。表面上看,不受新加坡税的限制。但,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认定什么样的收入属于“新加坡来源”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必须仔细评估所有的相关情况。新加坡税务机关会从多个角度来考虑收入来源问题,包括收入的决策地等。只有在区块链技术开发团队不在新加坡,代币的发行主体整体在新加坡以外进行,且代币发行的参与者来自新加坡外部,才可能万无一失地确保收入是来源于新加坡国外。而根据新加坡法律,注册在新加坡的公司至少应该有一名常驻董事,也就是说,使用新加坡公司作为代币发行实体意味着至少有一位决策者是来源于新加坡。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导致代币发行的收益被认定为新加坡来源。代币发行的收益是“收入”吗?

中国央行行长周小川谈及区块链及数字货币观点汇总: 今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就记者提出的关于数字货币,比特币和ICO,央行的考虑以及将会出台的政策的提问做出回答,以下是央行行长周小川回答汇总:

1.央行较早就成立了研究所,关注区块链分布式记账技术的应用,同时应慎重。

2.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零售支付工具没有认可,目前不接受也不认可相关服务。

3.未来监管是很动态的,取决于技术发展程度,也取决于局部测试结果和评估情况,有待观察。

4.我们不太喜欢创造一个可投机的产品,让人有一夜暴富的幻想,数字货币要给消费者和市场带来效率、低成本、安全、隐私保护,还要顾虑大局,不要与现行金融秩序相冲突。

5.数字货币的发展既有技术货币发展的必然性。

6.要注意消费者保护和投资者保护,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消费者教育,对新产品要学懂再用,也要自担风险。[2018/3/9]

目前为止,新加坡税务机关对代币发行收益的性质尚未明确界定。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发行代币的收益是一次性收入,所以应该算成资本利得,而新加坡不对资本利得征税。其实,根据新加坡法律,收入和资本利得的区别并没有这么简单,其中纳税人进行的是一系列交易还是一次性交易,只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表面上看代币发行是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不符合一系列交易的特征,其收益好像并不属于收入。但实际上,如果从纳税人在获得有关资产时的意图这个角度来看,答案就显而易见了。举个例子:电影院对外销售电影票,购买电影票的人可以入场观看电影。电影院此时的意图与其经营目的相符,所以出售电影票的收益就属于收入。而如果说,开办电影院的公司自有一些房产,将自有房产出售给他人,此时获得这笔收益的意图和其经营目的没有直接的关系,所获得的这笔购房款就属于资本利得。影院通过出售电影票,赋予了门票购买者电影的观看权。而代币赋予区块链平台或分布式应用程序相关的使用权,所以购买代币与购买电影门票本质上其实没什么差别。电影院将对门票销售收入纳税,那么同理,虽然发行代币获得的收益是一次性所得,但考虑到代币发行主体获得此收益时的意图与其经营目的相一致,也会被认定为收入。写到这里,我们已经回答了新加坡所得税中的“新加坡来源”、“豁免”和“收入”三个问题。这三个方面,无论从哪一点出发都不利于项目方的税务优化,在新加坡设立代币发行主体,代币发行收益很有可能需要被征收所得税。除此之外,在新加坡还有商品和服务税。GST

以BCH为目标的勒索软件已经出现 支付赎金后无法解密文件:根据Bleeping Computer公司发布的报告,勒索软件已开始要求使用BCH进行赎金支付,该软件名为Thanatos。根据Bleeping Computer的报告,即使支付赎金,被勒索软件加密的文件也无法打开。安全研究人员建议用户定期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备份他们的文件,并使用合适的安全软件,同时在发件人未知时不要打开附件。[2018/3/2]

GST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需要缴纳的税费,目前的税率是7%。代币购买者可以使用区块链平台或相关应用程序,这相当于用代币购买了相关的技术服务。新加坡税务机关已经在其网站上明确确认提供区块链服务适用GST。如果代币使用的交易中的任何一方是在新加坡或归属于新加坡,该交易就需要征收GST税。如果一家代币发行公司是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那么所提供的服务有可能就会被认为是在新加坡进行的,但我们还要根据交易个案来分析。总结:以新加坡实体发行代币仍然属于全新的行业尝试,切忌盲目跟风,甚至错误地认为以新加坡作为代币发行主体设立地,或者设立新加坡“基金会”就可以享受税务上的优惠。如果项目运营实体于新加坡并无实质业务或技术研发团队也不在新加坡,没有必要特别去新加坡设立基金会。这样既不存在税务优惠,代币发行的收益反而有可能被认为是“新加坡来源”而需要被征税。币圈的区块链玩家,除了从监管角度获得法律建议外,发行人还应寻求专家建议,以确保长远、周全地考量税务安排。相关阅读:

系列代币发行法律框架实务操作系列代币发行法律框架中的伪命题系列“基金会”还是公司?contact@tritonpartners.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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