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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境内STO项目,到底能不能在海内外“合规”?_onston币币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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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来自白话区块链,作者:肖飒,星球日报经授权发布。12月1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霍学文在演讲中告诫STO从业者,如果在北京开展活动,政府将视同非法金融活动予以驱离。这一表态给近期受到市场热捧的STO概念降了温,疑虑者有之,认同者有之,一时众说纷纭。如何在相应的理论基础上解读现阶段STO的合规性,正是本文试图探讨的主题。本文不作为任何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请勿盲从。昨晚的朋友圈被STO霸屏,地方监管机关提出STO视同非法金融活动;某机构法律人士提出在律师指导下,到美国依法备案,通过发行证券型通证的方式募集海外资金,是完全合法的。业内老友有些迷糊,纷纷私信给我,到底STO是非法的,还是通过律师指导可以在海内外合法合规?这个问题很前沿,我虽然在美国读过一个法学硕士学位,但毕竟十年没有主办美国法的业务,加之,国际私法本身的专业性较高。我们尝试做一点分析,不供参考,诸位仁兄请理解。01STO,前景到底如何?

西班牙国会通过反欺诈法:用户必须披露西班牙境内外的加密资产:7月7日消息,西班牙国会批准了参议院上个月修订的反欺诈法,该法建立了一系列对加密货币和现金的控制。西班牙公民现在必须告知他们在国内外持有的加密货币。其次,法律规定了现金支出的限制,以更好地控制资本流动。

这项法律于2018年出台,直到最近才开始实施,对未能及时出示加密财产的公民规定了严厉的罚款。如果公民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报告,他们可以支付高达150%的罚款。然而,欧盟预计将在7月15日就这一问题提出决议,这可能危及西班牙新法律的实施。(News.Bitcoin)[2021/7/7 0:34:12]

说实话,币熊了很久,从稳定币到STO似乎圈内老友们都在“上下求索”,试图找到一条能够走通的道路。项目方也在观察。如今的资金链太紧,已经有项目方的账上,只剩六万RMB,还要打发一大堆“代投”惹来的普通购币的自然人。稳定币要挂钩法币,没有啥法币后盾的项目方,当然走不了这个路子;剩下比较热的概念就是STO,换句话说,项目方没有法币,但有资产,可以把资产进行ABS证券化进行打包分份的操作,以换得资源的支持,活下来。昨晚一则消息来自中国企业领袖年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霍局长发表演讲时告诫STO从业者,如果在北京开展活动,将视同非法金融活动予以驱离;马上,就有一个新的消息出现,一位法律人士就如何客观认识STO的合法合规问题进行了阐述,在法律指导下,到美国依法备案通过发行证券型通证的资金,是完全合法的。似乎,后者给圈内老友们吃了定心丸,甚至有朋友私信询问我作为执业律师能不能指导他们穿越国境线,顺利赴美融资。其实吧,俺一个中国执业律师,虽然有点美国法基础,但对于美国各州法律及案例不尽了解,只能是老友们在中国法项下出现违法违规时,出手搭救,尽量避免更重的法律风险,仅此而已。02中国法到底怎么看待STO?

国家网信办发布第三批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2019年2月15日《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以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备案审核工作,已发布2批次共506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现发布第三批共224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2020/4/24]

我相信,无论是政府一方,还是市场一方,有个共识:STO在中国境内是不合法的,也不能面向中国公民进行融资。当然,在具体操作的时候,总有项目方经历九曲十八弯,绕到最后,还是要募集中国人的币或者钱,那是事实,咱不争论。咱们可以讨论一个更有趣的话题,如果真的按照美国证券法的豁免条款,我国项目方或实际控制人是我国居民的项目方顺利通关,在美国法项下是合法的,其可以向该条款容许的“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或等价数字货币。如果出现融资纠纷或者侵权纠纷,需要执行项目方发行通证所代表的资产,那么,中国法院会支持这样的请求吗?我请教了民事诉讼高手张雪女士,如果IC0、STO在一些国家是合法的,但是在我国是非法的。国内项目方在海外发币,底层资产是境内资产,那么,从外国渠道买入该通证的持币人,到中国起诉要求确认募集资金合同有效,中国法院会怎么判?她推荐给我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其中第五条明确载明: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内个,其实吧,涉众的,尤其是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或者合同,恐怕不能仅仅遵从合同各方的个人意思,还要照顾更为重要的“法益”。也许,某些境内币友通过各种代持、各种基金会、各种包装终于在海外买到了当地合规的金融产品,but,一旦涉及中国境内资产又被打回原形了。03我国法律会不会移植美国法律对STO的规定?

动态 | 安大略省证券委员会正考虑在其境内永久禁止USI-Tech:据bitcoinexchangeguide报道,安大略省证券委员会正考虑在其境内永久禁止USI-Tech。这是在2018年12月4日提交的指控声明中提出的。据悉,在今年3月,魁北克省证券委员会认为USI-Tech违反魁北克证券法,从事非法分销未注册的证券,在魁北克省永久禁止USI-Tech。[2018/12/8]

作为一枚律师,我也衷心希望行业能够越发展越旺盛,而不是无边落叶萧萧落。看到当年布道的大哥们,被一群群来自全世界各地的持币人追得满地跑,俺也觉得难过。很难想象意气风发的他们,如今疲于应对“非理性维权”.....由于对于“证券”这个词汇的理解和定义不同,中美两国在对STO的态度大相径庭,这并不表示美国就对STO是友好的,从侧面印证,对于肆意发币的行为,他们的严肃态度不亚于我们,只是因为美国法里的证券是相对宽泛,既然STO发出的通证是一种广义上的证券,总要给个监管的说法。同时,证券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项下的解释是“严格”的,结合,我国具有一个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这就说明我们的法律结构和管理方式不同。既然我们不同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市场主体就可以自行发行证券,也没有给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国境内从事IC0或变相IC0都是违法行为。坊间听说,在去年9月4日之前也有地方试图对于发Token给与“监管沙盒”,但是我们必须理解,擅自发行股票证券或者非法经营这样的问题,至少要国家基本的法律才能“豁免”,不是一个州、一个市就能做到的。即便是有地方的红头文件豁免了某个企业的某类行为,也无法挡住非法经营、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的刑法风险。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金色快评:强监管袭来,柬埔寨决意肃清境内ICO乱象:大约半年前,2018年3月13日,柬埔寨《金边邮报》报道,柬埔寨副总理萨姆?安最近宣布启动数字货币Entapay,并鼓励该公司遵守法律,同时禁止金融机构从事数字货币交易,随后在4月1日,《金边邮报》发布的一份报告表明,柬埔寨的虚拟货币行业正在向前推进,但柬埔寨加密货币的监管归属还模糊不清。针对此事Khmer Crypto基金会的创始人表示:“它可能属于[柬埔寨国家银行(NBC)]或[柬埔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C)],但尚不清楚它将是哪一个。”

由于柬埔寨对于区块链与代币发行(ICO)监管模糊不清,越来越多的ICO项目选择在柬埔寨进行注册,并借助当地扶持政策拓展应用场景空间,也造成了新一轮ICO乱象,让部分具有欺诈性质的ICO项目卷土重来。

眼下,这种狂欢将落下帷幕。6月19日,柬埔寨国家银行、柬埔寨证券交易委员会、国家警察总署发表联合声明,郑重宣布所有在柬埔寨宣传、流通、交易的未获主管部门颁发执照的加密货币均属于非法行为。这一举动意味着柬埔寨已经确定要肃清境内的ICO、加密货币乱象的决心,也宣布了柬埔寨境内加密货币强监管时代的到来。[201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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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来来自蓝狐笔记,作者Karnjanaprakorn,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前言:加密货币的构建体系中隐含了博弈论的机制,比如比特币的设计背后有自我强化的纳什均衡机制,以此激励参与者为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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