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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币:法律视角解读首个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司法文件_数字钱包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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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虚拟币挖矿,虚拟币交易的监管「运动」一波接着一波,但尚未有正式的法律文件予以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成为了首个规定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司法文件。本律师将对该意见中与虚拟货币交易有关的相关规定逐一解读。参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虚假盘的行为人将面临处罚

《意见》之三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犯罪行为,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这一规定,将会终结参与境外虚拟币虚假盘的行为人遭受刑事处罚监管的「漏洞」。众所周知,目前有很多服务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资金支付平台设在境外,设盘的主要组织者、实际控制人在国内的发行虚拟币,以及组织虚拟币合约交易的平台,侦察机关很难找到相关证据对国内人员予以定罪处罚。而《意见》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多次出境到境外犯罪窝点参与过虚拟货币的,无论人处境内还是境外,也无论是什么角色,均可以罪定罪。但这是一个推定原则,在适用时的前提是出境到过境外犯罪窝点,这里的犯罪窝点通常意义上是指犯罪地点,但此处不能如此理解,否则可能会造成出国到过某个国家也会被认定是犯罪窝点。那么这里的犯罪窝点应当理解为境外某地的某个固定的犯罪地点。正因如此,《意见》规定了一个除外情形,即有证据证明出镜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该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实务中将犯罪窝点的范围扩大。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资金账户给他人用于虚拟货币犯罪的将面临处罚

澳门经济财政司司长李伟农:《货币发行法律制度》法案预留设立数字形式货币:金色财经报道,澳门经济财政司司长李伟农表示,数字形式货币是全球大势所趋,《货币发行法律制度》法案预留未来设立数字形式货币,暂未有时间表,据悉新法规定澳门特区的法定货币由纸币、硬币及数字形式货币组成,数字形式货币的具体制度由特别法例规范。列席审议的李伟农表示,将来可以使用数字形式货币,并不等同摒弃纸币,而是多一个支付载体。法案通过后才可发行纪念纸币,发行时会通过特区公报刊登。此外,澳门金管局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陈守信表示,完成立法后,金管局网站将很快上载相关指引。(exmoo)[2023/6/11 21:29:01]

《意见》之七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人通过出售或者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非银行账户给他人用于虚拟币交易的入金,甚至是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再进行虚拟币交易,《意见》再次明确此种情形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在此之前,虽然实务中也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但往往将出售或者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非银行账户的行为认定为属于「支付结算」帮助,但实际上将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非银行账户的行为认为是「支付结算」,是对「支付结算」含义的不正确解读,甚至有法院将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解释为提供银行卡等资金账户用于他人支付结算的帮助。此次《意见》明确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不是「支付结算」帮助,而是其他帮助行为。这就意味着在《意见》发生之后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支付结算」帮助,在发生之前的行为如果尚未判决,则可以《意见》做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解释。同时《意见》在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资金账户给他人用于虚拟货币犯罪,认定主观「明知」的层面上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判断标准,打破了「推定」明知的标准,即《意见》之八: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前述第七条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这就意味着,办案机关认定主观「明知」时,必须要以综合认定优先,除非存在第二款能够推定明知的情形,否则不能优先适用推定标准。即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包括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承兑商、数字钱包平台等在内的经销商可进行虚拟币交易,但若被明确告知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犯罪仍继续交易将面临刑事处罚。《意见》之十规定,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首次将虚拟货币交易纳入打击范围,成为首个规定虚拟币交易的司法文件。但该规定也是首个赋予国内虚拟币经销商身份的司法文件,根据该规定,可以说明两点,如果从字面解读,凡是能够进行虚拟币销售,赚取利差的主体都可以称之为经销商,这样就包括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承兑商、数字钱包平台等主体;其次是可以进行虚拟币交易。从这点解读,正好能够符合虚拟币是虚拟商品,个人可以自由交易的定位。据此,包括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承兑商、数字钱包平台等在内的经销商进行虚拟币交易并不会涉嫌刑事犯罪,除非在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犯罪,仍然进行交易。但本律师认为,虚拟货币经销商的范围仍需要进一步出台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否则会出现认定的分歧。承兑商、搬砖套利者即将面临刑事处罚

动态 | Ira Kleiman法律代表提名针对澳本聪案的新共同法律顾问:金色财经报道,2月20日,Ira Kleiman的法律代表提交新文件,要求纽约律师Stephen Lagos被允许在针对澳本聪Craig Wright的案件中担任Kleiman的共同法律顾问。由于该案正在佛罗里达州审理审判,因此对于未获准在管辖范围内执业的代表,需要特别分配。[2020/2/21]

《意见》之十一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们都知道虚拟币交易有「搬砖」赚差价,和承兑商卖币,体现为币币交易与法币交易,在这一过程中,就是利用虚拟货币在不同平台、不同时间段的价格获取价格优势,「低买高卖」套取价差获利,那么这种价格差如果被认定为是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交易,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果承兑商事先与电信网络者商量,帮助将其资金转换成虚拟币,再打到指定的钱包地址,不仅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风险,更严重的是会构成罪共犯。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首个规定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司法文件。其中区分了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不是「支付结算」帮助,创新性的提出了虚拟币货币经销商的概念,潜在表明了虚拟货币交易的非刑事处罚性。但是该《意见》也将与虚拟货币交易有关的主体纳入了打击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罪的刑事风险,这一《意见》的出台仍然是延续国家打击虚拟币交易,防范金融犯罪刑事风险的具体举措。相信未来,针对虚拟币交易的相关文件将会陆续推进,也期待相关文件对打击参与虚拟币交易主体进一步予以明确,给予参与虚拟币交易的主体进行合规建设一个底线参考标准。

声音 | 欧盟区块链观察站:欧盟应统一区块链法律并利用区块链作为监管工具:9月27日,欧盟区块链观察站及论坛发布了题为《关于区块链和智能合同的法律和监管框架》的报告。报告表示,随着区块链技术在支持新型去中心化应用和平台方面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立法者和监管者将越来越多地发现自己面临着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这些挑战是健康的,应作为社会变革自然进程的一部分受到欢迎。对此,就决策者在短期到中期应该如何适应,欧盟区块链观察站及论坛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1. 制定简单但可用的技术定义;2. 尽可能广泛传播法律解释;3. 选择正确的监管方法;4.统一法律及其解释。无论各个监管机构采取什么方法,至关重要的是,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尽可能统一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监管;5.帮助决策者加深了解该技术;6. 首先处理高影响力的用例;7. 密切监视不太成熟的用例的发展,并鼓励自我调节;8.利用区块链作为监管工具。监管机构可以使用新的基于区块链的平台以提高其运营效率和效率,可能还包括具有实时监管监控和干预功能。[2019/9/28]

动态 | 尼日利亚众议院议长呼吁在该国建立加密货币的实质性法律框架:据cointelegraph报道,尼日利亚众议院议长Femi Gbajabiamila呼吁在该国建立加密货币的实质性法律框架。Gbajabiamila希望国家对数字资产制定明确的法规,使该国在加密货币领域不被甩在后面。[2019/7/24]

越南将加强加密货币法律框架:据vietnam-briefing消息,在涉嫌15万亿越南盾(6.58亿美元)涉及取3.2万投资者的加密货币之后,总理签署了一项命令,要求财政部和越南国家银行(SBV)加强对加密货币活动的管理。此外,政府还要求司法部研究和制定规范数字货币和资产的法律框架。[2018/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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