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我国居民持有虚拟财产,法律是容认的。有读者询问,出于隔离风险的考虑,可否用企业的名义买卖持有虚拟财产尤其是虚拟币呢?今天我们就和大家一起探讨。
首先值得说明的是本文采用“企业”而非“公司”这一法律概念的原因。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诚然,企业的概念范围大于公司的概念范围。企业不仅包括企业法人(公司),亦包括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无论是法人,抑或非法人组织均为民事主体,均有权利参加民事活动,故本文采纳“企业”这一法律概念进行分析。
鉴于企业买币几乎都是由员工或实控人等自然人买币、持币,两者之前应当签署代持协议,代持协议的要求如下:
标的物合法,国内私发的ICO代币,属违禁品,不得流转;
企业权利,主要体现在币价波动产生的财产利益归属;
代持人的报酬,一般约定固定数额;
约定转移条件,一旦代持人离职,将其地址、钱包内资产转移;
处罚条款,不遵守合约的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增加政策波动内容;
约定管辖,目前北京一些区的司法反馈较好,可管辖权;也可约仲裁,约定适用中国法或外国法律均可。
PayTube Wallet发布V1.1.8更新版本:据zkTube官方消息,除ETH外,其钱包应用PayTube可从一层存入到二层的币种新增ZKT、ZKTR、WBTC、DAI、PAX、USDT、TUSD、GUSD、EURS、USDC等。
在Layer 2网络,PayTube也将逐步支持更多币种的存入,目前已经更新版本至V1.1.8,且Google Play、Testflight 、App Store均已通过审核。[2021/11/1 6:25:32]
企业能否买卖虚拟货币,涉及到国家对于虚拟货币的定性以及法律态度。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项下,企业有权利获得虚拟财产,就虚拟币而言,拥有比特币等主流虚拟币的合规风险可控。
首先,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比特币等属于虚拟商品。根据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于2021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由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上述规范性文件认可了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
比特币托管机构Xapo与Thoughtworks合作进行全球扩张:10月12日消息,比特币托管机构Xapo已与纳斯达克上市公司Thoughtworks(Nasdaq:TWKS)达成合作。Thoughtworks是一家集战略、设计和工程于一体的全球技术咨询公司,此次合作旨在推动Xapo数字创新及其未来18个月的全球扩张。该计划将使Xapo成为一家全球可访问的银行,提供一个国际美元银行账户,可通过受监管的方式访问比特币。有了VASP许可证,Xapo已聘请Thoughtworks将其服务从钱包扩展到提供借记卡、存款保护、余额利息等全数字银行服务。(Business Wire)[2021/10/12 20:23:37]
其次,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持有虚拟货币。《民法典》127条明确规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比特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属于自然人、法人合法持有的虚拟财产。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权利。因此,企业作为普通民事主体,有权买卖虚拟货币。
最后,关于虚拟货币在普通民事主体之间流转的合同效力适用《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以及《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对此种行为做出禁止性规范。前述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因而不属于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故普通民事主体之间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只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即有效。
企业炒作虚拟货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炒作持否定的态度。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明确表示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相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提示消费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这表明监管部门对于打击炒作虚拟货币行为,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监管持严厉态度。因此,单纯参与炒作虚拟币是违规行为。
企业如设立平台炒作虚拟货币或以炒作虚拟币为业,则行为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企业炒作虚拟货币,抬高其价格,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价格法》的规定,承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法律责任。以炒作虚拟币为业,涉嫌非法经营罪,但飒姐认为最终很难认定构成刑法第225条,但可能会以此为切入口立案侦查。
企业可以购买并合法占有NFT。NFT具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我们认为合规性较好。作为权利客体的财产需具备价值性、稀缺性与可支配性。NFT数字作品凝结了人类抽象劳动,且可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具备价值性;NFT的不可同质化决定了其稀缺性;NFT数字作品的持有者可以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具有可支配性。故其具备财产的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依据《民法典》127条的规定,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可以合法占有NFT,故企业可以购买NFT。
NFT的流转受到一定的限制。NFT数字作品具有特殊性,其除了具备虚拟财产的属性之外,还可能具备作品、艺术品、互联网视听节目、网络出版物等多种属性。因而NFT的流转具有特殊性,在未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以及NFT铸造者许可,可能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此外,目前我国无经过批准设立的合规NFT二手交易平台,这也给NFT的流转带来一定的困难,目前国内没有100%合法合规的二手NFT交易平台。
企业炒作NFT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价格有三种类型,即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有五类商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除此之外,根据《价格法》第六条,其他绝大多数商品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由于NFT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故即使其价格很高,一般情况下并不违法。但是需警惕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否则需承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法律责任。例如在公开拍卖中,通过虚假竞拍恶意炒作,抬高NFT的价格,涉嫌违反《价格法》第14条与《拍卖法》第15条规定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头像类NFT将在20天内崩盘。” 此话出自莱比特矿池创始人江卓尔之口,由于其在2018年预测的“2021年BCH将成为真正的比特币,BTC将死于2020-2021年的严重拥堵。”和事实出现严重偏颇,所以江卓尔在9月3日在整个圈子被Loot刷屏的时机做“吹哨人”的举动并未引发大部分人的警觉,反而让人觉得他在哗众取宠。
不是我不明白,而是这世界变化太快。 前几天还潮的不行的JPG型号NFT(Punk,猴子,企鹅……),上周瞬间被一张黑底白字的TXT型号NFT打成了“古典NFT”。 要不怎么说在行业里越来越难,门槛越来越高了呢?这两天传播最广的恐怕就是下面一段话。
经过多年的研发,我们终于进入了一个多链的市场结构。有100 多个活跃的公共区块链,其中许多都有自己独特的应用程序、用户、地理、安全模型和设计权衡。尽管个别社区相信,但现实是宇宙趋于熵增,并且这些网络的数量在未来可能会继续增加。 这种类型的市场结构需要这些不同网络之间的互操作性。
《觅新》是金色财经推出的一档区块链项目观察类项目,覆盖行业各领域项目发展情况,具体设计到项目概况、技术进展、募资情况等,力图为您呈现热门新潮的项目合辑。 Gala是一个游戏和NFT平台,旨在建立一个致力于区块链游戏的生态系统。
9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2021中国(北京)数字金融论坛”上围绕金融发展新路径发表演讲。他透露,人民银行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出台新阶段金融科技发展规划,引导金融业稳妥发展金融科技、加快数字化转型。 在谈到大家普遍关注的数字人民币时,范一飞表示,数字人民币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规则制度有待完善、受理环境有待优化、支付体系有待健全等。
金色周刊是金色财经推出的一档每周区块链行业总结栏目,内容涵盖一周重点新闻、矿业信息、项目动态、技术进展等行业动态。本文是其中的新闻周刊,带您一览本周区块链行业大事。 ▌美联储理事:美联储希望在“未来几周”发布CBDC报告 美联储理事鲍曼表示,美联储希望在“未来几周”发布央行数字货币报告,随后会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