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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对象,其中既包括“主体”和“节点”,也包括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和机构,但具体内涵宽泛,缺乏具体界定。明确《管理规定》的调整对象是区块链信息服务规制的基础和前提,本文将结合网信办备案管理实践,探究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内涵。
《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一、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内涵
分析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范围和区分标准,首先需要厘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内涵。
从形式定义上看,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分为经营类和非经营类两种。其中经营类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由此可见,只要涉及向使用者提供信息,无论有偿还是无偿,无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提供信息,都属于提供信息服务的范畴。
亚洲区块链游戏联盟于新加坡成立:11月25日消息,亚洲区块链游戏联盟(ABGA)正式于新加坡成立,其创始成员机构包括Huobi Ventures、KuCoin、 Polygon、Yield Guild Games(YGG)、The9 Limited (The9)、Spark Digital Capital等机构,媒体和社区合作方包括Media Publishares、Cointelegraph China和Blockcast.cc等。
据悉,ABGA是为了促进区块链游戏行业发展而发起的非盈利社会组织,由全球区块链行业主流机构以及对于区块链游戏有憧憬和热忱的组织和个人共同成立。(Cointelegraph)[2021/11/25 7:10:58]
在实践操作中,截止目前,网信办共发布了四批《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清单》,共计1015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得到正式备案公示,即以上主体构成“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就备案内容来看,“服务内容”涉及诸多领域,如“供应链金融系统”“BAAS平台”“存证平台”“区块链浏览器”等。
动态 | Bill Allder加入企业以太坊联盟 成为业务发展的新主管:据blokt.com消息,美国地理空间情报基金会(USGIF)的董事Bill Allder最近被任命为企业以太坊联盟(EEA)的新业务开发负责人和销售经理。他的职责是增加欧洲经济区项目开发并促进其全球会员的增长,他在公司的职位将立即生效。[2018/11/26]
综合上述可见,区块链信息服务体现为区块链技术与信息服务业务的结合,是区块链技术的落地应用。在其中,区块链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特性相同,都是特定主体开展活动所运用的底层计算机技术之一,进而排除了区块链本身的技术开发行为,以及代币交易行为,即上述两种行为均不属于《管理规定》规制对象。
二、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
根据《管理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首先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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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要形式是网站、公众平台以及软件,“主体”可以是这些载体的运营者,包括区块链技术或系统提供商、运用区块链底层技术的服务商等。根据区块链备案管理系统的分类,“主体”主要分为两类:
中高会区块链产业联盟与挖时科技达成深度战略合作:据悉,于5月9日在北京,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区块链产业联盟与挖时科技达成深度战略合作。双方就海南打造区块链特色小镇项目进行深度交流洽谈。会后,挖时科技聘请联盟秘书长张正帅担任发展顾问;同时,联盟聘请挖时科技作为副秘书长单位。[2018/5/10]
基础设施提供方
目前在备案管理系统中,基础设施提供方主要包括“矿池”和“云挖矿”。“矿池”是指个体矿工通过加入矿池进行挖矿,再根据对矿池的贡献程度获得虚拟货币奖励,即多人合作挖矿,获得的虚拟奖励也由多人按照贡献度分享。“云挖矿”则是指通过网络远程使用他人的矿机提供挖矿服务,属于一种租赁托管服务。
应用运营方
目前在备案管理系统中,应用运营方主要是区块链浏览器,“钱包”也属于此类。区块链浏览器是一种搜索工具,通过输入钱包地址或者某笔交易地址,查询钱包余额和任一笔交易信息,包括转账费用、转账到账时间等。也可以通过输入特定信息搜索某一区块的具体内容。
“节点”
就区块链技术本身而言,“节点”是指区块链终端的特有技术架构,理论上节点的主体可以获得整条区块链上的信息。网信办将“节点”纳入管制,旨在扩大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管辖范围,增强监管有效性,实现只要有一个节点在中国境内,整条链均能受到中国法律的规范和管理。
就私有链而言,私有区块链的写入权限由某一组织或者机构全权控制,责任主体明确,不存在疑惑;
就公有链而言,由于公有链的节点遍布全球,监管有效性较低,仅能实现对境内节点或强算力节点的监管;
就联盟链而言,联盟链仅限联盟成员参与,链上各节点通常有其对应的组织或者机构,参与者通过授权加入网络,共同维护区块链运行,因此联盟链的责任主体就是节点对应的成员组织或者机构。
在区块链备案管理系统中,“节点”属于基础设施提供方的大类,具体表现为特定的IP地址、设备类型、设备部署位置和链上账户地址等。
三、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根据《管理规定》第二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也包括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技术支持
《管理规定》未对“技术支持”作出定义,一般认为,提供的技术支持应当与区块链技术相关,且须体现出专业化、系统化,如果某组织或机构提供的技术仅构成区块链技术的一部分,则不属于《管理规定》的监管范围。具体的技术支持包括哪些类型,法律法规尚未进一步明确,实践中若产生疑问,须咨询备案机构的意见。
机构或者组织
法律上对于“机构”和“组织”并未作严格区分,一般既包括独立的非法人组织、企事业单位,也包括法人的内设部门。实践中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主体主要表现为公司形式。
无论如何,《管理规定》明显排除了个人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资格,认为自然人不具有提供完整技术支持的能力,《管理规定》中关于安全保障责任的要求也表现出对个人主体的排斥态度。
?References
邓建鹏.对区块链监管草案的技术探讨.证券日报,2018-11-10(A03).
贾翱.区块链信息服务监管对象研究——以《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中心.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1(02):5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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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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