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郭律师在办理“退矿机、退私募币类”维权案件的时候,有矿商和团队长被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大家也知道,郭律师的文章从来不是只片面的帮助维权者或是企业,更多的时候都是站在中立的角度来分析法律问题。那么今天郭律师就来分析一下参与区块链项目或虚拟货币项目,被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辩护焦点。
之前的文章郭律师有分析到,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认定标准是很低的,一旦被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侦查,郭律师认为具体的辩护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否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只有规定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才会构成犯罪。
而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除了“违法所得一万元””两年内再犯”以及“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外,均要求设立的网站或通讯群组是为了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网站或通讯群组的设立目的就成为了辩护的重要焦点。当然,设立的目的也并不是单纯的依靠创建者的供述来认定。网站或群内的日常信息,才是辩护工作中主要应当关注的点。
二、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违法犯罪活动
指的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光包含犯罪活动,还包括了在《刑法》中列明的但尚未达到犯罪的违法活动。
区块链本身并不违法,虚拟货币的存在也是法律所认可的。那么,如果是单纯的发布关于合法的区块链项目以及虚拟货币的相关内容进行讨论。郭律师认为并不属于违法犯罪活动。
但如果涉及区块链项目的公开融资、公开发布OTC对手交易信息、或发布虚拟货币交易所等信息的,则属于“违法犯罪”活动了。
因此,郭律师认为非信罪的第二个主要辩护焦点,就在于所参与的项目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区块链项目往往涉及很多个方面,而且由于项目大多在国外,如何区分项目具体哪部分合法、哪部分违法,才是非信罪构成与否的核心辩护焦点。因此,对于这类案件的辩护,郭律师还是推荐大家找了解区块链行业的律师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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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深圳区块链协会法律专委会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成员、大学客座教授、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等。从事法律工作六年余,专注刑事及公司治理业务。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等国家级期刊,中国经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时代财经、界面新闻、金色财经、腾讯新闻、网易新闻、新浪网、搜狐网、金融界、中国企业联盟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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