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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硬分叉案件裁判思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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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以太坊完成柏林硬分叉升级,此次分叉接入4个新的EIP改进提案,主要会影响到交易的gas费用计算。目前,加密货币中主要是比特币与以太坊发生分叉较多。而出现分叉的目的主要是为提交区块交易效率与降低交易成本。分叉的形式又包括硬分叉与软分叉两类,较常见的是硬分叉。

目前在裁判文书网上无法查找到以太坊硬分叉的案例研习,我们此处以比特币硬分叉的司法案例研究,分析司法机关对涉及加密货币硬分叉币种案件的裁判思路,相信对区块链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比特币硬分叉的案件概述

笔者以“比特币”与“分叉”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查找到4篇相关案例。此处选取其中关联度较高且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

乐酷币行网(www.okcoin.cn)系乐酷达公司备案经营的网站。2017年7月18日,乐酷达公司发布公告称,

“如果比特币分裂为一种或多种比特币,OKCoin币行将会把分裂出来的各种比特币按拥有权提供给所有客户。”

2017年7月25日,乐酷达公司针对比特币现金处理继而发布公告:

“2017年8月1日20:20前将按拥有权提供给用户等额的BCC,并在适当的时间点发放到用户的账户。”

原告冯某是乐酷币行网的用户,其进行比特币现金提取时发现,该网页“领取”按钮已消失,比特币现金已无法领取,原告遂诉诸法院(冯亦然与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24805号;冯亦然与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1民终9579号)。

以太坊L2网络总锁仓量达到53.4亿美元:金色财经报道,L2BEAT数据显示,截至1月26日,以太坊Layer2上总锁仓量为53.4亿美元。其中锁仓量最高的为扩容方案Arbitrum,约27.1亿美元,占比50.82%。其次是dYdX,锁仓量超9.47亿美元,占比17.74%。[2022/1/26 9:13:03]

该案件是比特币硬分叉币种比特币现金的首例维权案件,其对之后的法院裁判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当事人诉求

上述案件的当事人冯某诉讼请求主要有3个:

①请求乐酷达公司履行合同,并将38.748个比特现金打入原告冯某的比特币现金个人账户;

②请求乐酷达公司赔偿原告冯某38.748个比特现金的价格损失169,969.22元;

③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三)法院裁判

①判决被告向原告冯某注册账户发放比特币现金(BitcoinCash)38.7480个;

②驳回冯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司法机关裁判思路分析

上述案例中,原告的第1项诉求被支持,第2项诉求未被支持。支持与未支持的理由是什么?我们一一来分析。

(一)支持返还等量的比特币现金依据

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并非物权请求权而是债权请求权,出于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加之返还的标的比特币现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而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判决被告返还等量数额的比特币现金。

标准算力集团及 BTCST 将收购一家格鲁吉亚比特币矿场:据官方消息,Standard Hashrate Group (标准算力集团)及 BTCST 宣布已经与一个位于格鲁吉亚第比利斯的当地合作商签订了一份投资条款,以收购和经营一个位于自由工业区的比特币矿场(Tblisi FIZ Site),该矿场预计产能为 29,000,000 瓦。根据披露的条款显示,标准算力集团将投资 310 万美元来用于收购和经营该矿场。[2021/5/27 22:49:23]

1.?BCC?违背物权法定原则

实践中,当事人请求交付比特币现金、以太坊现金系基于何种权利,是首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16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权法上的“物”,因而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无法按照物权请求权的法律规定而要求被告交付比特币“分叉”所产生的比特币现金。

另外,司法实务中针对加密货币的其他案件,司法机关多将加密货币作为虚拟财产处理。刑事案件中,也会将加密货币认定为私人持有的合法财物或者计算机数据受保护。认定为虚拟财产还是计算机数据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立法机关并未出具司法解释将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明确规定。同时,网络虚拟财产与数据也并没有归入《民法典》物权编,在立法体例上,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范畴。

2.存在合同上的依据

对于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保护意义,可纳入合同领域解决。针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来说,其本身不包含固有价值,加密货币持有人须通过分布存储且全网确认的公共记账簿所记载的信息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加密货币的交易现实存在,持有者以此获取利益,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加密货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对加密货币充当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加密货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再依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公告》、《关于防范代币融资的风险公告》等均不禁止私人持有交易比特币等加密货币,要求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返还加密货币不违法。因此,返还等量的BCC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据。

依据当事人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之间的合同,请求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返还等量的硬分叉币种。我国《民法典》第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当事人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之间的合同自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发布相关内容的平台公告时成立。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硬分叉币种的发放规则履行承诺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形成合同,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放硬分叉币种的义务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即将等量的加密货币硬分叉币种返还当事人账户。

(二)不支持?BCC?差额损失的依据

司法机关不支持比特币硬分叉币种返还时的差额损失,主要原因是认定差额损失不具有可预见性。

我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了“损失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机构,为加密货币、加密货币硬分叉币种的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办理提现、结算服务,并据此收取服务费用。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并不参与具体的具体交易,因加密货币及其硬分叉币种价值波动产生的交易差,不属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范畴,因此,法院认定损失赔偿不成为判断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责任范围的依据。

并且加密货币市场价值波动较大,对于交易时间、交易量的判断,没有统一、确定的标准,依赖于交易人个体的知识、经验、偏好,并与市场交易行情密切相关,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未及时提供提现、结算服务,对于加密货币及其硬分叉币种最终交易结果的影响,不具有当然性和确定性,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损失“可预见性”的规定。

最后,在加密货币硬分叉币种未交付,没有完成与实体货币兑换的情况下,交易差损失并没有现实发生,当事人对加密货币硬分叉币种市场价格差主张其损失范围,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因此,前述案件BCC价格差额损失未被法院支持。

返还一定数量加密货币硬分叉币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对于新事物的接受与认可,但一些地区对于加密货币硬分叉币的返还依旧不支持(如杨楠楠与深圳必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4民初51230号)。当事人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切记在诉求中明确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返还硬分叉币种账户,也会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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