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虚拟主播、虚拟偶像开始直播带货;头部虚拟主播直播2.5小时收入百万元;因打赏方为未成年人,40多位虚拟主播收入被退款;虚拟女团因“中之人”退出陷入解约风波……近段时间以来,虚拟主播、虚拟偶像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根据国内最大的二次元平台统计数据显示,去年8月前入驻的虚拟主播人数就已超过3.6万名。随着越来越多虚拟主播、虚拟偶像走上台前,参与各类经济活动,由此也产生了不少法律问题。
虚拟主播、虚拟偶像代言出现问题责任如何划分?被打赏后需要纳税吗?“中之人”退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虚拟主播进行广告代言,运营方须承担法律责任
当下,不少虚拟主播、虚拟偶像开展了品牌代言、直播带货等活动。据统计,仅今年“618”购物节期间,就有超过30家品牌选择虚拟偶像或虚拟主播进行活动营销和直播带货等,涉及电子科技、时尚美妆、文化娱乐等诸多领域,为品牌营销增添新动力。
山西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金色财经报道,山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自5月10日起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此番,山西省发改委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每千瓦时加价1元(含税),并根据整治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其后,山西省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及时提供虚拟货币“挖矿”名单相关信息。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将根据名单,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针对用户停止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市发改委应将相关信息(电力户号、用电地址、停止“挖矿”时间)及时报告山西省发改委。山西省发改委通知电网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山西省发改委表示,电网企业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对同一电力用户,若存在虚拟货币“挖矿”用电与其他用电混用的,按其全部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对政策执行时间不足一个抄表周期的,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天数确定加价电量。[2022/4/10 14:15:19]
那么,虚拟主播、虚拟偶像作为广告代言人,和真人代言在法律上有何不同,产品出现问题又如何承担责任呢?
美国加州或将对虚拟货币行业进行监管和分类的可行性研究:美国加州参议院银行和金融机构委员会周四以7比0一致通过一项法案,该法案将开始对虚拟货币行业进行监管和分类的可行性研究。参议院拨款委员会预计将在未来几天进行AB 2150听证会。
由议会多数党领袖Ian Calderon(D-Whittier)撰写的议会法案2150将要求商业监督部监督一份报告,说明如何提高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各种数字货币的数字记录和交易等数字资产规则清晰度。这份报告将详细说明在加州实施这一制度的利弊,该报告将于2022年1月1日前提交,并可能导致更多永久性立法。
AB 2150的支持者表示,该法案是将更多创新企业引入加州的重要一步,并将影响美国政府采取类似行动。区块链倡导联盟(BAC)董事会成员Ben Weiss指出,“AB 2150将通过鼓励虚拟货币业务在加州运营,并在监管清晰的鼓励下,帮助加州成为新兴的加密货币和区块链产业的枢纽。由于联邦政府尚未提供数字资产的明确分类,监管的不确定性已导致许多企业离开美国,将工作和创新也带走了。”(California Globe)[2020/8/15]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与合规治理法律专委会主任乔木说,由于虚拟主播本身不具备法律上的人格,因此很多情况下法律责任无法由虚拟主播承担,而是由其背后运营主体承担。如果运营主体采用了外包主播方式,那么技术服务公司也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南昌市虚拟现实产业发展推进中心主任:应强化区块链等,促进新消费发展:南昌市虚拟现实产业发展推进中心主任杨征宇建议,今后应强化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子通信等技术攻关,强化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对生产、流通、分配等经济活动的改造,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向纵深发展,促进新消费向数字化、融合化、高端化发展。(江西日报)[2020/7/1]
“对于真人代言,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但虚拟人由于虚拟特性,无法对商品进行使用,自然也无法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乔木说。
在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振华看来,虚拟主播不是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代言主体,根据广告法,广告代言人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或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代言人的主体身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动态 | 港科大学生自创虚拟货币并已集资3.8亿港元:香港科技大学日裔三年级学生岩崎健太成立区块链分散式计算公司“Perlin”,并自创虚拟货币“PERL”,该项目已集资约3.8亿港元,预料明年正式推出服务。[2018/12/31]
“虚拟主播进行广告代言也应当遵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虚拟主播的实际运营方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承担直接责任。”王振华提醒说,品牌方签约虚拟主播时应要求运营方提供知识产权权利证明,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区块链等有关授权文件等。由虚拟主播代言,还涉及主体存续问题,所以判断其持续运行的风险十分必要。
设定合理利益分配机制,明确“中之人”权利义务
今年5月,宣称“永不停播,永不塌房”的虚拟偶像陷入了一场风波,被视为“国内虚拟偶像天花板”的虚拟女团A-Soul,因珈乐“中之人”的退出,其公司宣布“珈乐”进入“直播休眠”。
韩国Intowinsoft公司将要推出一个可以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区块链平台:今日韩国P2P金融平台开发商Intowinsoft公司宣布将首次在韩国开设可以进行P2P虚拟货币交易的区块链平台。Intowinsoft公司正在准备的P2P虚拟货币交易与其他虚拟货币交易所不同,它仅仅是交易中介,虚拟货币交易的进行是在个人之间进行的。[2018/2/1]
据了解,由于依靠真人动作和语言的虚拟偶像和其“中之人”高度绑定,一旦“中之人”退出,往往虚拟偶像就无法再继续直播。
在这场解约风波中,一些粉丝不能接受心爱的偶像退出,通过翻阅“中之人”个人账号的动态,将“中之人”高强度工作和低收益情况曝出。在质疑虚拟偶像运营方的同时,“中之人”与运营方是何法律关系、“中之人”退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等也成为粉丝讨论的热点。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芝凡分析说,如果双方是服务或其他综合性法律关系,扮演者和公司属于平等的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如果一方出现违约,另一方可以基于签订的合同向对方进行索赔,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求偿。
王振华说,若“中之人”与运营方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视作普通劳动者,基于在劳动时间、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方面产生的争议提请劳动仲裁后起诉运营方。伴随虚拟主播商业价值的攀升,“中之人”个人收入的提级合情合理。当虚拟偶像运营涉及的收益规模较大,鉴于“中之人”对该收益产生的贡献和影响,建议双方以平等主体的身份签订合作协议。
“运营方需要通过详细专业的协议明确约定公司与‘中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设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及依法承担起基本的劳动保障责任,公平公正开展合作。”乔木说,运营方对于不诚信或不负责任的员工确立负面反馈机制的同时,也要检视自身,避免对员工存在过分的压榨,否则一旦“中之人”拒绝合作,即便通过诉讼追究其违约责任等,也无法强迫其在屏幕前“配合演出”。
虚拟主播应当依法纳税,遵从真人主播行为规范
今年2月,B站电竞旗下某虚拟主播形象被指涉嫌抄袭另一虚拟主播的面部形象。最后承担形象设计的画师发布道歉声明,承认“过度借鉴”其面部的眼睛部分,并表示愿意承担应有责任。对此,B站对虚拟主播艺人经纪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
今年5月,某虚拟主播发布视频《关于我消失了半年其实是被拐卖了这件事》引发广泛讨论。之后该虚拟主播所属社团发布辟谣声明称,“经过的查证,该内容不属实”。其账号也被平台永久封禁。
当下,涉及虚拟主播、虚拟偶像的法律问题正在越来越多的出现。
王振华认为,运营方是虚拟主播的制造者及运作人,通常情况下,若虚拟主播违反法律,运营方将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若“中之人”以主播名义发布违法违规信息,运营方可以“中之人”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要求“中之人”赔偿造成虚拟主播商业价值损失的责任;但运营方也需要承担相关整改、道歉、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
“为虚拟主播提供直播服务的平台也有相应责任。根据今年3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直播平台对账号注册、分级管理,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等方面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王振华说。
乔木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今年6月22日联合发布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确立了虚拟主播和虚拟内容也应当参照遵守真人主播行为规范要求的规则,尤其是针对网络平台部分主播及内容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散布虚假信息、诱导非理性消费等违法违规问题,虚拟主播及其背后的运营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及虚拟主播的纳税问题,王振华说,《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已明确将其纳入了监管之列,虚拟主播应当依法纳税。海外主播由于其获益平台位于中国境内,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其在中国的平台上取得收益,也应当在中国依法纳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虚拟主播并非民事法律主体,其所获收益通常由运营公司根据税收规定按照收入类型进行依法纳税。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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